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2929號
TCDM,99,易,2929,2010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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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沛縈 即劉美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96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劉沛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永玉
法 官 陳得利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清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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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