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行為無效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1074號
TYDV,99,訴,1074,2010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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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    告 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
兼法定代理人 黃金春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姜震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道元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
兼法定代理人 李總集
被    告 許旺生
       范姜正規
       徐繼鵬
       莊金標
       陳載永
       葉士
       李錦復
       邱金火
       林新欽
       吳運豐
       李朝枝
       劉振宇
共    同
訴 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洪榮彬律師
       陳麗玲律師
上當事人間請求選舉行為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第一項關於「財團法人農田水利會研究發展基金會」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桃園農田水利研究發展基金會」,並刪除主文欄中第一項「確認」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正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及誤載情形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佩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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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