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99年度,1005號
TYDM,99,審易,1005,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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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審易字第100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如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0379
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蕭如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蕭如雅於民國96年1 月25日、96年9 月10日以其配偶詹智富 擔任會首之名義,召集二互助會,由其實際負責互助會之運 作,並招募如附表所示之會員,召集每月會款為新臺幣(下 同)2 萬元,會期自96年1 月25日起至98年6 月25日止、96 年9 月10日至98年8 月10日止之互助會,上開互助會均採內 標制,底標均為2 千元,開標日各為每月25日、10日,在其 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22巷41號住處開標,詎其利用合會 會員間彼此不熟識,又多未到場參與競、開標之機會,竟意 基於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接續犯意,於合會期間內之97年年 底至98年2 月間停會之某時,先後5 次於開標日之翌日,向 附表所示各活會會員虛偽陳報當月之開標結果,佯稱該期合 會已有他人得標,惟未明確告知得標者之姓名,致渠等陷於 錯誤,誤以為當期已由某不詳會員得標,而繳交活會會款予 蕭如雅,然蕭如雅卻將所收取之會款挪為私用,合計至少以 此方式詐領互助會會款594 萬元,足生損害於楊麗香與各活 會會員。迨於98年2 月間蕭如雅無預警宣告停會後,楊麗香 與各活會會員察覺有異,始知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蕭如雅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詹智富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證人即被害人蕭 春燕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即告訴人楊麗香於檢察官訊問及 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證述。
㈢刑事告訴狀、和解書、清償清單、互助會名冊、互助會領取 清單。
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 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本案經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庭 法 官 潘怡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怡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附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會員 │活會會員 │
├──┼─────────────────┼────────┤
│ 1 │詹惠璇(1會)、林宜成(1會)、呂坤│李玉鳳楊麗香、│
│ │池(1會)、劉家慶(1會)、楊靜雯(│劉家慶、陳素貞、│
│ │1會)、詹嫦娥(1會)、李玉鳳(4會 │詹惠璇、林宜成。│
│ │)、林珊存(2會)、黃原芳(1會)、│ │
│ │簡文榮(1會)、陳素貞(1會)、蕭春│ │
│ │燕(1會)、林明達(1會)、蕭才丁(│ │
│ │1會)、蕭春美(2會)、玉雨松(1會 │ │
│ │)、詹素貞(1會)、楊麗珠(1會)、│ │
│ │陳娟娟(2會)、楊麗香(1會)、廖黃│ │
│ │吉(1會)、廖蕙芬(1會)、李黃如(│ │
│ │1會)、林淑惠(1會)。 │ │
├──┼─────────────────┼────────┤
│ 2 │劉春涼(1會)、劉春秀(1會)、劉家│劉春涼、劉家慶、│
│ │慶(1會)、楊麗香(1會)、劉文昌(│劉文昌、廖黃吉、│
│ │1會)、詹嫦娥(1會)、簡文榮(1會 │廖佩珊、游金妙、│
│ │)、黃元芳(1會)、蔡琇瑛(1會)、│林獻堂詹益錦(│
│ │廖黃吉(1會)、林獻堂(1會)、詹蕙│2會)、詹惠茹。 │




│ │茹(1會)、劉秀珍(1會)、林明達(│ │
│ │1會)、蕭才丁(1會)、蕭春茂(1會 │ │
│ │)、陳素貞(1會)、劉榮旺(1會)、│ │
│ │廖佩珊(1會)、黃惠春(1會)、游金│ │
│ │妙(1會)、陳芳珠(1會),詹益錦(│ │
│ │2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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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