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4號
TPDV,106,訴,174,201706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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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真美堂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廖俊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5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5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稽 ,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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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真美堂國際藝術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