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104號
TCDV,98,補,104,2009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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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104號
原   告 鋐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壹仟
  柒佰零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壹
  萬貳仟壹佰捌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壹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
二、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正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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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鋐暘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彥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