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土保持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21號
MLDM,97,訴,121,2009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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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秉成 律師
        魏順華 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
偵字第31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共同在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戊○○共同在私人山坡地未經同意擅自開挖整地,致生水土流失,未遂,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丁○○戊○○係父子,戊○○於民國94年9 月24日,以新 臺幣(下同)2 百萬元之價格,將其所有坐落苗栗縣後龍鎮 ○○○段140 號土地(以下稱系爭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 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面積:3317平方公尺), 出售予甲○○,並於同年10月1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自斯 時起,戊○○即非該土地之所有人。戊○○丁○○均知悉 其等對於系爭土地已無支配、管領之權利,卻與具有共同犯 意聯絡之己○○(未經起訴),不先經調查規劃,及依水土 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亦未經系爭土地 所有權人甲○○之同意,即自94年11月初某日起,由己○○ 雇用不知情的成年工人,駕駛挖土機及砂石車,在上開土地 上整地及挖取土石。迄於同年11月13日晚上11時許,經甲○ ○發現上情報警處理,而甲○○乃於94年11月16日與戊○○ 協議,欲將系爭土地賣回予戊○○,並訂立契約(就該土地 買賣之移轉登記事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爭訟)。事後於94年 11月28日,經苗栗縣政府主管機關人員丙○○等人,會同警 員至系爭土地勘查,並經勘測現場發現已開挖長約82.5公尺 、寬40.5公尺及深0.4 公尺,計開挖土石體積約1336.5 立 方公尺,並已挖除長約62 .5 公尺、寬10.5公尺及深5 公尺 ,計挖除土石體積3281.25 立方公尺而查獲,倖未因而造成 土石流失而未遂。
二、案經甲○○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臺灣苗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 有明文。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或被告以 外之人向檢察官所提之書面陳述,性質上均屬傳聞證據。惟 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 ,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 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 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 信度極高,自得為證據。經查,本件證人己○○、丙○○( 參96年度偵字第3144號卷第86至87頁,96年度他字第225 號 卷第32至35頁)等人,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證述,性質上 雖屬審判外之陳述,惟其等係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 ,且均經具結,復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衡諸上開規定,自 具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 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 信之特別狀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亦定有明文。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系爭土地,係其於94年9 月15日以 3 萬元出租予證人己○○,嗣於94年9 月24日以2 百萬元出 售予證人甲○○。但證人己○○、甲○○均不知上開情事。 嗣因系爭土地於94年11月13日被查獲有挖取土石情形時,證 人己○○要求其在警詢時要承認至系爭土地整地,才不會害 到證人己○○等人,但實際上是證人己○○在系爭土地上整 地。其父即共同被告丁○○於94年11月14日以前,不知系爭 土地有整地及挖取土石情事。被查獲後係己○○等人將土地 整復等語(參本院97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第4 至17頁)。但 被告戊○○於警詢時陳稱系爭土地不平整,其想將土地剷平 以方便插秧,係其1 人在做整地的工作,丁○○於中途有到 現場看其工作。系爭土地被挖取土石後,係其負責回填的工 作等語(參同上他卷第24至27頁)。是其於審理時、警詢時 ,就何人在系爭土地整地及挖取土石,共同被告丁○○在系 爭土地被查獲挖取土石前是否知情、到過現場,何人將系爭 土地整復、回填等節證述的內容南轅北轍,迴不相牟,經本 院調查後,認以其於警詢時的陳述為真實【詳如理由欄貳、 二、㈤】。又衡酌被告戊○○於96年5 月12日(參同上他卷 第23頁警詢筆錄)接受警員詢問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復 與共同被告丁○○於警詢時的上開陳述若合符節。再斟酌共



同被告戊○○於95年12月8 日繳納苗栗縣政府就其在系爭土 地有違反土石採取法情事所處1 百萬元罰鍰(參同上他卷第 36 頁) 後,迄至97年12月10日審理時,均未向證人己○○ 索取或起訴追討前述罰鍰金額等情觀之【參本院審卷97年10 月22日審判筆錄第7 頁】,足證其前揭警詢陳述,具有可信 的特別狀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自得作為本件 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證據,附此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本件訊據被告丁○○戊○○固坦認被告戊○○於94年9 月 24日,以2 百萬元之價格,將系爭土地出售予告訴人甲○○ ,並於同年10月1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甲○○於94年11月 16日與戊○○協議,欲將該土地賣回予戊○○,並訂立契約 等事實,但其等2 人均否認有違反水土保持法、山坡地保育 利用條例犯行,被告丁○○辯稱:「甲○○所述不實,雖然 我兒子戊○○所作的事情與我這個父親沒有關係,但是甲○ ○就是要把我一起拖下水,因為我比戊○○有錢。」等語; 被告戊○○辯稱:「這件從頭到尾我都沒有參與,這是我土 地租給己○○之後,又賣給我舅舅甲○○,他們兩邊都怪我 ,我在派出所作筆錄說是我做的,後來我再辯解時,法院也 都不相信我。」等語。
二、惟查:
㈠證人即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系爭土 地你後來有沒有授權被告2 人管理使用?)沒有。」、「( 問:戊○○有沒有告知你該土地目前有人收購?)是丁○○ ,我當初跟他買時,他說已經租給乙○○,他說我買了以後 ,乙○○就沒有使用的權利,那時候簽約是在代書那邊簽的 ,這些話是丁○○在代書那邊告訴我的。」、「(問:是9 月24日跟你講的嗎?)是的。」、「(問:丁○○沒有說是 租給己○○嗎?)沒有,說是租給乙○○。」、「(問:後 來你有看到誰在挖那個土地?什麼時候看到?)是94年11月 18日現場看到,是看到乙○○父子在那邊,丁○○父子也在 那邊,他們共同處理這件事情,丁○○負責指揮,乙○○負 責進入該地卡車的紀錄,把砂土運出去,把廢土運進來,當 天還有戊○○及其母親,我朋友蘇金香也在場。」、「(問 :己○○有在場嗎?)沒有。」、「(問:提示偵卷3144號 第23到27頁94年9 月24日買賣契約書,你剛才所說的土地買 賣契約書是否是指這個契約書?)是的。」、、「(問:買 賣總價200 萬元?)是的。」、「(問:這個土地買賣的事 情是誰跟你接觸的?)我的姊夫丁○○直接打電話給我,說 要不要買他的這塊土地。」、「(問:買賣當天在代書事務



所除了代書、你之外,還有誰在場?)還有丁○○及代書的 助理黃小姐、我的朋友蘇金香。」、「(問:戊○○是否也 在場?)不在。」、「(問:始終都不在場嗎?)始終都不 在。」、「(問:契約上戊○○的簽名、用印是誰用的?) 丁○○吧,因為戊○○那天沒有來。」、「(問:你說丁○ ○在簽約那天告訴你的那塊土地已經出租給乙○○,你後來 有跟乙○○確認嗎?)沒有。」、「(問:你有看到丁○○ 與乙○○簽的租約嗎?)沒有。」、「(問:丁○○有跟你 說租給乙○○多久、租金多少?)沒有。」、「(問:你有 要求丁○○如何處理租約的事情嗎?)沒有,丁○○說已經 沒有關係了,賣給我的是丁○○,這是丁○○的事情。」、 、「(問:你當時怎麼沒有質疑丁○○,土地出租給他人, 怎麼沒有在簽約之前講?)我相信我的姊夫,我沒有質疑我 的姊夫。」、「(問:本案土地是何時過戶完成?)我的名 下是94年10月11日。」、「(問:本案土地有沒有辦理點交 ?)有的。」、「(問:什麼時候點交?有沒有雙方會同到 現場點交?)沒有,雙方有在契約書載明依原狀點交,我買 了很高興,大家都沒有話講。」、「(問:從94年9 月24日 到94年10月11日過戶之間有沒有到現場去過?)有的。」、 「(問:土地有沒有被盜挖的情形?)沒有。」、「(問: 你什麼時候發現土地被挖?)94年11月13日晚上11時30分, 看到偵防車在場,我才知道被盜挖。」、「(問:誰通知你 到場?)鄉下的好朋友打電話給我,說我的土地被盜挖,全 村的人都知道,只有你不知道,我就打電話給我在後龍的弟 弟吳錦德叫他去看看,他騎機車過去看的結果,告訴我,真 的有人在盜挖,我就打電話到大山派出所,說我的土地被盜 挖,我也兼程趕回來看。」、「(問:你到現場有沒有看到 何人在挖?)警察說挖的人已經抓到了,我沒有看到司機, 偵防車就直接照到挖的地方,挖土機也有照到。」、「(問 :所以94年11月13日晚上當時丁○○父子都沒有在場?)是 的,他們在家裡睡覺。」、「(問:你發覺這個本案土地被 挖之後,你如何處理?)我去找丁○○丁○○從樓上下來 ,我說怎麼辦,他說以後如果被罰1 百萬元,他要出錢,、 、,我想如果丁○○要1 百萬元,這就是負責,所以我就回 到台北。」、「(問:所謂1 百萬元的罰款是怎麼來的?) 是丁○○自己開口講的。」、「(問:你之後有聯絡戊○○ 處理嗎?)戊○○94年11月14日早上11點多打行動電話給我 ,說叫我原諒他,乙○○那時候也在附近,我就說你怎麼把 我的土地挖那麼多土走,乙○○說只有賺到35萬元,我說你 應該要拿一些錢來,我要填平,他們兩個人討論後就答應要



給15萬元,我們就在吳錦德的家約要拿錢,到場後我覺得不 對,說警察說最少要罰6 萬元,我說還有這條6 萬元,要他 拿出來交,戊○○就從口袋裡面拿了2 萬元出來,所以我總 共拿了17萬元。」、「(問:你剛才說乙○○那時候也在附 近,你是在那邊與乙○○碰面,是在什麼地方?)是在電話 中的時候,我知道乙○○是在戊○○的旁邊,他們兩個人在 一起,我是用電話與乙○○講上開的話,乙○○說35萬元沒 有賺什麼,還要請人家顧口把風。」、「(問:提示94年1 1 月15日收據兩份,這是否是當天所收的17萬元的收據?) 沒有錯。」「(問:當天這17萬元的性質,是15萬元是你回 復土地原狀的費用,兩萬元是罰款?)對。」、「(問:你 當天在吳錦德那邊收受17萬元之後,是否馬上要求戊○○把 土地買回,而戊○○也答應以202 萬元買回?)沒有,吳錦 德可以作證,當天沒有談買賣的事情。」、「(問:提示偵 卷3144號第28到34頁買賣契約書,這份買賣契約書是你把本 案的土地再賣回給戊○○,是在11月16日所簽立的,是否如 此?)對。」、、「(問:請說明11月16日土地又再賣回給 戊○○的過程?)我11月15日下午回到系爭土地的現場,我 發現怎麼被挖成這個樣子,我晚上就打電話給丁○○,說我 這個土地要蓋房子,我想10年內都無法蓋,這塊土地挖的很 深,無法回填,我說挖成這個樣子,我無法用了,我改變意 思是因為我現場看到,我當初看到被盜挖的是一個角落而已 ,所以我才要求丁○○把土地買回去。」、「(問:在11月 16日簽約當天,是否已經將1 百萬元的匯款交給你?)沒有 ,11月16日在朱秋隆代書那邊簽約,我回到台北下午3 點多 時去刷卡,我看到有1 百萬元的訂金,簽約時丁○○父子都 有在場,而且我跟丁○○父子說簽約前都不能再挖了,我才 賣給他。」、「(問:是否在11月24日有再匯102 萬元的尾 款給你?)對。」、「(問:該次的買賣總價是202 萬元, 而買家戊○○已經付了全部的款項給你?)是的。」、「( 問:但是你卻沒有辦理過戶,在94年11月18日向朱秋隆代書 取回印鑑證明?)對,94年11月18日早上10點半時,我到現 場發現他們又繼續挖,把所有好的沙挖走,回填廢土,我就 抗議,抗議的同時,我帶戊○○的母親過去看,我們在契約 上註明依原狀點交不能繼續挖而點交,我怎麼履行這個契約 ,他們毀約在先,我怎麼樣履行這個契約,而且苗栗縣政府 有罰款,這個罰款要寄給我甲○○,因為名字還是我的,還 沒有過戶給戊○○,我為何要把所有權狀及印鑑交給你。」 、、「(問:提示94年11月16日契約書第16條第2 項載明本 約先整地後再點交,是否如此?)我沒有授權給他整地,我



來整地也可以,我叫他不要再挖了。」、「(問:如果是你 要再整地,就沒有現況點交的問題?)我沒有交代他整地, 我是要依現況點交,而他在94年11月18日大肆開挖、回填廢 土。」、「(問:94年11月16日簽約那天,土地已經發現被 挖的情形,而你又把土地賣回給戊○○,就土地如何恢復原 狀的部份,是由何人來負責?)我們的買賣契約是說依現狀 點交,沒有提到回復原狀的事情。」、、「(問:你有沒有 把前面所拿到的17萬元返還給戊○○?)沒有,因為我想後 面還有1 百萬元要罰。」、「(問:你買賣前後都有到現場 去看土地,所以你是買到土地變更移轉登記以後發現被盜挖 ?)是的。」、「(問:你說在94年11月16日簽訂一個買賣 契約,之後在11月18日發現被挖,所以你不想買賣?)對, 有一點傾向,我想要拖延一段時間觀察,沒有決定要不要賣 ,我想後面還有縣政府的罰款,我不想把印章交出去,還有 將來刑事追究的問題,我要把這個土地還是放在我的名下, 才可以把所有的事情處理好。」、「(問:所以你都沒有辦 理過戶,所有權人都是你?)對,一直到現在都是我的名下 。」、、、「(問:既然你在94年11月18日拿回印鑑證明書 ,還沒有決定是否不賣,還要觀察一段時間的話,為何還要 求買方戊○○在94年11月24日再匯給尾款102 萬元?)因為 挖那麼多,而且連我隔壁的土地(139-11號)落差6 到7公 尺的高,長度是82.5公尺的長,我將來要作擋土牆水土保持 的工作的話,保守估計要幾百萬元,這1 百萬元如何夠,我 請人家來估價是要3 、4 百萬元。他讓人家進來倒廢土1 立 方公尺也有150 元,被傾倒1 萬立方米。縣政府罰款1 百萬 元還沒有下來,到底誰的名字不曉得,水土保持也都沒有作 ,我到時候挖出廢土也要每立方米150 元,土地買賣總價也 不過202 萬元,怎麼能夠讓我支付上開所述的罰款、水土保 持的費用及把廢土運出去的費用。」、、「(問:你是否認 識己○○?)從頭到尾都不認識。」、「(問:94年11月18 日你返回系爭土地,有沒有看到是哪些人在現場挖取砂土的 工作?)丁○○戊○○葉吳月英、乙○○。」、「(問 :現場有沒有看到挖土機、砂石車?)有的,道路上看到那 些機具跑來跑去,好像在做大工程一樣。」、、、「(問: 你那塊地你估計被盜挖幾立方公尺?)苗栗縣政府來勘查時 估計約19455 立方米。」、「(問:挖這麼多的砂土,需要 幾部卡車?)太多了,卡車跑進來要跑出去,川流不息。」 、「(問:你有聽鄰居說是從什麼時候開始挖,挖了幾天? )94年11月13日我發現後,我聽鄰居說已經挖了一陣子,他 們本來是在晚上8 點挖,挖到清晨,讓他們晚上睡不著覺,



給我訂金後,他們改在白天就開始挖。」、「(問:你估計 你的砂土那時候1 立方米可以賣多少錢?)那時候一立方米 可以賣4 百多元,去年6 百多元,今年可能又漲價了。」、 「(問:你估計他們挖出去賣了多少錢?)依照那時候的價 格估計7 、8 百萬元。」、「(問:被告他們回填的廢土大 概幾立方米?)大約10086 立方米。」、「(問:獲利多少 ?)150 萬元左右,如果是廢棄土有毒的話,更多暴利。」 等語(參本院審卷97年9 月17日審判筆錄第2 至18頁)。 ㈡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你的職務?)苗 栗縣政府建設局土石管理課河川駐衛警。」、「(問:這件 的會勘紀錄是你作的嗎?)是的。」、「(問:當初為何會 去那邊?)那時候是竹南分局大山派出所通知我們到場會勘 。」、「(問:你到現場看到的情形?)到現場有看到一台 挖土機及推土機,但是沒有看到行為人,那個土地有被挖了 2625立方米,那是94年11月14日的事情。」、「(問:是那 天會勘的嗎?)是的。」、「(問:你到本案的現場會勘過 幾次?)4 、5 次。」、「(問:第1 次的會勘是否是94年 11月14日?)是的。」、「(問:94年11月14日會勘時,有 哪些人在場?)大山派出所警員,其他就沒有了。」、「( 問:現場有看到挖土機等機具,沒有看到有挖掘的人員在場 ?)是的。」、「(問:11月14日會勘後做何處分?釐清後 做何處分?)我們有發函給相關單位作相關處理,請大山派 出所就土地所有權人作筆錄,先行釐清相關案情,因為當時 不曉得行為人是誰。竹南分局將筆錄給我們之後,我們有請 甲○○到縣府瞭解,我們瞭解到行為人是戊○○,我們依照 土石採取法罰款1 百萬元。」、「(問:提示偵卷3144號第 19到21頁,你所說的罰款處分書及函是否是這件?)是的。 」、「(問:你裁罰戊○○的根據是依竹南分局的筆錄及甲 ○○的說明?)是的。」、「(問:你幾次到現場履勘時, 有看到戊○○丁○○在場嗎?)沒有。」、「(問:提示 偵卷3144號第40到45頁,是否有看過苗栗縣政府的函及會勘 紀錄、複丈成果圖、現場照片?)有的。」、「(問:現場 被挖掘的坑洞的體積有多大,依照你們在現場會勘丈量的經 過所得出的結論嗎?)是我們水土保持課的人員去丈量的, 但是我有會同到場會勘。」、「(問:在處理本案的過程中 ,是否有約談過丁○○戊○○?)沒有。」、「(問:你 們縣政府依照辯護人剛才所示的相關資料來對戊○○作裁罰 1 百萬元的處分,事後戊○○有沒有繳納罰鍰或者有沒有依 法提出訴願?)有繳納1 百萬元,他有提出訴願及訴訟,但 是都遭駁回。」、「(問:剛才證人甲○○有提到94年11月



18日他有在系爭土地的現場,看到盜挖砂石的情事,這件事 情你是否知道?)我們在94年12月12日有請土地所有權人到 縣政府作訪談紀錄,他有跟我們說開挖的是94年11月8 日到 94年11月24日。」、「(問:94年11月18日甲○○發現還有 盜挖的情事,你們請他到縣政府訪談後,有沒有約詢戊○○ 到縣政府?)沒有,這件事情我們把它交給警方,這段期間 我們在等警方的筆錄,所以就沒有訪談戊○○父子。」、「 (問:你們在丈量被盜挖的範圍,有把回填的部份算進去嗎 ?)沒有,就有開挖的部份。」、「(問:回填的部份是否 可以看得出來?)我們訪談土地所有權人時,他有提出他到 現場拍照的內容,我們把這些照片當作佐證。」等語(參本 院審卷97年9 月17日審判筆錄第19至22頁)。 ㈢是觀諸證人甲○○、丙○○之上述證詞,參酌卷附的買賣契 約書(參同上偵卷第22至34頁)、土地登記簿謄本(參同上 偵卷第60至61頁)、苗栗縣政府96年1 月30日府建石字第09 60016632號函、苗栗縣政府94年12月6 日府農保字第094014 1152號函、94年11月17日、94年11月28日、96年1 月24日現 場會勘記錄及照片(參同上偵卷第36頁、第40至41頁、第43 至45頁、第37至38頁)、罰鍰繳款書(參同上他卷第36頁)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 454號判決書(附於本 院審卷97年9 月17日審判筆錄之後)、房屋買賣契約書、苗 栗縣後龍鎮農會匯款申請書、和解筆錄(參同上偵卷第28至 35 頁 、第66至67頁)所示,可知下列事實: ⒈被告戊○○於94年9 月24日,以2 百萬元之價格,將係屬 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之系爭土地,出售予告訴人甲○○, 並於同年10月11日辦理移轉登記完畢。
⒉證人甲○○於94年11月13日接獲友人通知系爭土地為他人 挖取大量土石。其於94年11月13日晚上11時30分趕赴系爭 土地現場,看到偵防車、挖土機,但未看見司機,並發覺 系爭土地業已被開挖土石。
⒊證人丙○○接獲通報後於94年11月14日至系爭土地勘查, 發現有挖土機、推土機在場,現場有開挖的情形。其等復 於94年11月28日至系爭土地勘查,經苗栗縣政府農業局水 土保持課人員丈量的結果,發現已開挖長約82.5公尺、寬 40.5公尺及深0.4 公尺,計開挖土石體積約1336.5立方公 尺,並已挖除長約62 .5 公尺、寬10.5公尺及深5 公尺, 計挖除土石體積3281.25 立方公尺,總計挖取4617.75 立 方公尺土石。
⒋告訴人甲○○於94年11月16日與共同被告戊○○協議,欲 將該土地賣回予戊○○,並訂立契約,雙方就系爭土地買



賣之移轉登記事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爭訟。共同被告戊○ ○因在系爭土地非法開挖土石,違反土石採取法第3 條、 第36條之規定,經苗栗縣政府於94年12月27日以府建石字 第0940149881號處分書,處以1 百萬元罰鍰,其提起訴願 後為經濟部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5 年度訴字第00454 號判決駁回確定。其於95年12月8 日, 向苗縣政府繳交1 百萬元罰鍰。
㈣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問:提示96年度偵字 第3144號卷第65頁,這個土地租賃契約是你與戊○○簽立的 嗎?)是的,上面是我的簽名。」、「(問:契約上面的打 字資料是誰寫的?)是戊○○拿給我簽的。」、「(問:是 什麼時候寫的?)94年9 月15日當天。」、、「(問:土地 租賃契約,你有繳租金嗎?)還沒有交,只有寫簽約。」、 「(問:你這塊土地要做什麼用?)種西瓜。」、、「(問 :提示同卷第86頁,是否是在訂約之後兩個月才開始整地? )我記得訂約後很久。」、「(問:是否是在94年11月中旬 ?)大概是,已經過了一段時間。」、「(問:既然租約只 有短短一年,為何在訂約兩個月之後你才開始整地?)因為 我預定隔年要種西瓜。」、「(問:隔年幾月?)隔年3 月 時,我們後龍溪的西瓜期是3 月開始種。」、、「(問:就 是說你在承租期間,你都沒有耕作?)沒有。」、「(問: 既然你沒有耕作,且這是他人的土地,你只是承租人,你要 整地做什麼?)我整地要種西瓜。」、、「(問:請說明你 整地的方式?)土地有高低,我去把它推平。」、「(問: 提示96年度偵字第3144號卷第86頁,當初檢察官有問你,整 地為何挖的這麼大片,也有提示照片給你看,你說你要土地 土質改良,所以你有挖地?)沒有。」、「(問:為何你在 這邊的筆錄上面有記載有挖地?)我只有推平,沒有挖。」 、「(問:你既然沒有挖地,為何還要回填黑色的土,且去 買黑色的土?)這個我不知道。」、「(問:被告戊○○丁○○有沒有告訴你說他們被罰鍰?)沒有,我也不知道。 」、「(問:有沒有跟你要1 百萬元罰鍰?)沒有。」、「 (問:提示96年度偵字第3144號卷第65頁租約,你乙方你名 字的部份有蓋指印,手寫的字跡是誰的字跡?)我不知道, 就是寫好了之後,我看一看,好了,我的住址都對,契約的 內容我也有看過,我就蓋章。」、「(問:在94年9 月15日 簽立租約之前,你認識戊○○嗎?)認識。」、「(問:這 塊地的承租是誰要求承租的,過程如何?)我本來是種西瓜 ,我認識戊○○,他在開快樂農機行,我知道他有土地要出 租,我就跟他租。」、「(問:這個租約有沒有介紹人?)



沒有。」、「(問:簽立這個租約時,有幾個人在場?)我 與戊○○,沒有別人在場。」、「(問:是否認識乙○○? )我不認識。」、「(問:你在系爭土地整地,是請誰去整 地,你會開怪手嗎?)是戊○○請我去系爭土地開推土機的 。」、「(問:換句話說就是戊○○請你去整地?)對。」 、「(問:整地的過程丁○○是否有在場?)丁○○有去講 說這塊土地已經不是戊○○的名義了,已經是別人的了,我 就停工了。」、「(問:誰開卡車到現場?)我不曉得。」 、、「(問:你說開推土機是否是你們講的山貓?)我不曉 得,我請人家開推土機去。」、「(問:你請誰去的?)我 忘記了,時間太久了,我在路上看到他在開機械,我就請他 過去整一整。」、「(問:去系爭土地整了多少天?)推了 兩天。」、「(問:剛才檢察官提示給你看的土地租賃契約 書是誰打字的?)我不知道,戊○○拿給我看,要給我租約 ,我就蓋章。」、「(問:你跟戊○○簽立上開土地契約書 是簽真的還是假的?)真的,簽了就要輸贏。」、「(問: 為何從簽約到被發現盜挖砂石都沒有交付租金,這算什麼租 約?)我還沒有去整理,但是錢我還沒有拿去給他。」、「 (問:你估計西瓜1 年可以種幾次?)1 次,3 月到6 月, 3 個月的時間。」、「(問:你有估算過這塊土地可以收穫 多少西瓜嗎?)不一定,有時候收成好,3 分地也可以10幾 萬、20幾萬,收成不好的話,也會虧本。」、「(問:扣掉 成本後可以獲利多少?)扣掉租金3 萬後,獲利差不多10多 萬元,收成好的時候是可以這樣,但有時候不一定。」、「 (問:你在這塊地從來沒有種植過嗎?)沒有。」【以上參 本院審卷97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第18至27頁】、「(問:你 到底是否認識乙○○?)認識。」、「(問:認識多久?) 很久了,認識10幾年了。」、「(問:你為何上次作證時說 不認識乙○○?)乙○○的正名我不曉得,我只知道他叫『 秋宏』。」、「(問:你在94年11月13日與丁○○戊○○ 訂立契約,有無介紹人?)就是乙○○介紹我與戊○○認識 的。」、、「(問:承租這塊土地是你主動找乙○○介紹的 ,還是乙○○來找你的?)是乙○○主動來找我的,他介紹 我的。」、、「(問:你上次作證說你有僱用怪手來本案土 地作整地的工作,那個怪手的錢誰付的?)戊○○請我的。 」、「(問:怪手的錢誰付的?)我付的,戊○○付的,戊 ○○拿3 萬元叫我去付的。」、、「(問:你請的怪手在現 場作業幾天?)2 、3 天。」、「(問:作業2 、3 天,你 有在場嗎?)這麼久了,我不曉得。」、「(問:怪手在現 場從事哪些工作?)整地而已。」、「(問:是怎麼整地法



,有挖坑洞下去嗎?)我不知道。」、「(問:有把整地的 土方載運出去嗎?)我不知道。」、「(問:你們在94年9 月13日簽約,是在簽約前還是之後給你的?)簽約之後,戊 ○○請我3 萬元要去整地。」、「(問:你是跟戊○○承租 本案的土地,為何戊○○還要花錢請你去整地?)那麼久了 ,我忘記原因,簽約之後,他又拿3 萬元給我,說要整地。 」、「(問:所謂戊○○拿3 萬元給你說要整地時,有沒有 告訴你要如何整地?)我都不知道。」、「(問:你都不知 道的話,你怎麼交代怪手如何作業?)就是叫怪手去整地。 」、「(問:你叫怪手如何整地?)就是整地整平。」、「 (問:戊○○把土地租給你了,為何還要叫你請怪手整地整 平,要做何用途?)這我不知道。」、「(問:所謂戊○○ 要你整地,有要求要把土地裡面的土方挖掉運出去嗎?)沒 有,就是整地而已。」、「(問:你後來有沒有在系爭土地 被發現有挖採的情形後,去買土來回填?)這我不知道。」 、「(問:提示96年度偵字第3144號卷第86、87頁證人96年 11月6 日的筆錄,你在偵查中檢察官問你說,縣政府為何發 現有黑色的土,你回答說是『我去買來要回填的』,有何意 見?)這麼久了,我忘記了。」、「(問:上次你在庭訊時 說沒有介紹人,是否因為時間久了,忘記了?)對。」、「 (問:丁○○跟你提到地是別人的名義,你就停工了,之後 你如何處理,因為這塊地是你承租的?)我就沒有做了。」 、「(問:難道你沒有去找出租人戊○○說系爭土地怎麼會 賣給其他人的事情嗎?)沒有。」、「(問:你是在幾年認 識戊○○的?)很久了,他在開快樂農機行我就認識了,因 為我有開插秧機,所以我知道他在做什麼的。」、「(問: 是先認識戊○○還是乙○○?)我不瞭解,太久了。」、「 (問:其實你認識這兩個人都已經超過10年了?)對。」、 「(問:你本來就認識戊○○了,你要承租土地就直接去找 戊○○就好了,為何還要找乙○○介紹,請說明原因?)『 秋宏』說我想要種西瓜,我跟他講了之後,他說他有一塊地 要租給我種西瓜,就是這樣牽來的。」、「(問:系爭土地 被人盜挖砂土,被縣政府罰款1 百萬元,是否知道這件事情 ?)我不知道。」、「(問:你的意思是說戊○○或是丁○ ○都沒有跟你要債,意思就是說他們那塊地被縣政府罰款, 你在那邊整地,要你負擔這筆錢?)都沒有。」【以上參本 院審卷97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第12至20頁】等語。 ㈤證人即共同被告戊○○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略以:系爭土地 ,係其於94年9 月15日以3 萬元出租予證人己○○,嗣於94 年9 月24日以2 百萬元出售予證人甲○○。但證人己○○、



甲○○均不知上開情事。嗣因系爭土地於94年11月13日被查 獲有挖取土石情形時,證人己○○要求其在警詢時要自承至 系爭土地整地,才不會害到證人己○○等人,但實際上是證 人己○○在系爭土地上整地。其父即共同被告丁○○於94 年11月14日以前,不知系爭土地有整地及挖取土石情事。被 查獲後係己○○等人將土地整復等語(參本院97年10月22日 審判筆錄第4 至17頁)。核與其於警詢時供稱:系爭土地不 平整,其想將土地剷平以方便插秧,係其1 人在做整地的工 作,丁○○於中途有到現場看其工作。系爭土地被挖取土石 後,係其負責回填的工作等語(參同上他卷第24至27頁)不 符,是其前述證詞與陳述何者為真實可採,自有審究之必要 ,經本院調查後,認其於警詢時的陳述與證人己○○上開審 理時證述的內容相符,應認實在,而不採信其上開審理時的 證詞,茲將本院就此部分證詞採擷的理由,分敘如下: ⒈證人己○○於審理時結證稱係共同被告戊○○交付3 萬元 ,請其聘請他人去開推土機整地。共同被告丁○○於其整 地2 、3 天後,有告知其系爭土地賣給別人。戊○○並未 要求其繳納苗栗縣政府的罰鍰等語(參本院審卷97年10月 22日審判筆錄第22至23頁、97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第12至 20頁)。
⒉系爭土地係共同被告丁○○經共同被告戊○○的同意下, 以200 萬元之價額出售予證人即告訴人甲○○,並辦妥不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手續【參理由欄貳、二、㈢】。證人 即告訴人甲○○於94年9 月24日到94年10月11日過戶之間 ,曾至系爭土地觀視過,並未發覺有被挖取土石的情形, 係於同年11月13日經友人通知後報警處理,經警於同日23 時許查獲,才知悉有人未經其同意,至系爭土地挖取土石 情事。其並未授權共同被告戊○○丁○○2 人管理使用 、開挖整理系爭土地【參證人甲○○之證詞-本院審卷97 年9 月17日審判筆錄第3 頁、第8 至9 頁、證人即共同被 告戊○○的證詞-本院審卷97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第8頁 】。
⒊證人甲○○於94年11月14日接獲共同被告戊○○的電話, 要求證人甲○○原諒共同被告戊○○,證人甲○○要求金 錢將系爭土地填平。證人甲○○於其弟吳錦德住處收取共 同被告戊○○等人交付的15萬元,但其表示尚有罰鍰問題 ,共同被告戊○○則自口袋取出2 萬元交付證人甲○○, 證人甲○○於是日共取得填平土地款項、罰鍰共17萬元【 參本院97年9 月17日審判筆錄第10至11頁,證人甲○○簽 收的15萬元、2 萬元收據2 紙-附於97年9 月17日審判筆



錄之後】。
⒋共同被告戊○○因非法開挖系爭土地,違反土石採取法第 3 條、第36條之規定,經苗栗縣政府於94年12月27日以府 建石字第0940149881號處分書,處以1 百萬元罰鍰,其提 起訴願後為經濟部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復經臺中高等行 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00454 號判決駁回其訴確定。其於95 年12月8 日,向苗縣政府繳交1 百萬元罰鍰【參理由欄貳 、二、㈢】,但其並未對證人己○○提出追討上述罰鍰金 額之法律訴訟【參本院審卷97年10月22日審判筆錄第7 、 14 、22 頁】。
⒌是系爭土地係共同被告丁○○出面出售予證人甲○○,證 人己○○受共同被告戊○○之託,聘請司機駕駛挖土機至 系爭土地整地時,共同被告丁○○曾到場。系爭土地為警 查獲未經證人甲○○許可遭他人擅自整地、開挖土石後, 共同被告戊○○支付證人甲○○將系爭土地填平、罰鍰之 金錢,復繳納苗栗縣政府所處之罰鍰100 萬元,但未向證 人己○○起訴或求償該筆罰鍰,由此足見證人己○○證述 係受共同被告戊○○之託聘請司機駕駛挖土機至系爭土地 整地等語為真實可採。準此,應認證人即共同被告戊○○ 於警詢時的陳述為真,其於審理時的上述證詞,顯為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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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