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985號原 告 大展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林彥志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慧律師訴訟代理人 馬惠美律師 張斐雯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被 告 丙○○(即志城汽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8 日上午10點在本院第三法庭開庭(桃園市○○路120 號簡易庭大樓)。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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