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98年度,216號
KSDV,98,司催,216,2009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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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
聲 請 人 林書明
上聲請人林書明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更正聲請人為﹝林書明即協成企業社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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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