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12150號
KSDV,98,司促,12150,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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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2150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債 務 人 盧武強之遺產管理人蘇志成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壹拾捌萬零伍佰壹拾元,
  及其中(一)新台幣壹佰參拾伍萬零肆佰柒拾參元,(二)
  新台幣捌拾參萬零參拾柒元,分別自(一)民國九十六年四
  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一)年息年息百分之二點八
  三、(二)年息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六年
  五月八日其逾期部分均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
  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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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