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04號
KSDV,96,重訴,204,20090323,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
上訴人即被告戊○○
      甲○○
      丁○○
      丙○○
      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人:黃雅姿
      己○○
      乙○○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銀行間因96年度重訴字第204 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台幣11,548,809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70,
  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二、照原審所抗辯如附表一(上訴人戊○○與甲○○間)、二(
  上訴人丁○○丙○○間),以及三與四(上訴人己○○
  乙○○間)所示房地之買賣價金各為350 萬元、316 萬元、
  1,100 萬元(900 萬元+200萬元)之總額為1,766 萬元,各
  所占比例分別為20%(350 ÷1766)、18%(316 ÷1766)
  、62%(1100÷1766)計算,則上訴人戊○○與甲○○應繳
  34,092元(170460×0.2) 、丁○○丙○○應繳30,683元
  (170462 ×0.18)、己○○乙○○應繳105,685 元(1704
  62×0.6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呂姿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