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業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67號
TPDM,97,重訴,67,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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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
          (現因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丙○○
上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
第17674號、97年度偵緝字第5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丁○○免訴。
事 實
一、緣丁○○(綽號「阿文」、「文董」,所涉常業詐欺罪,業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判處有期 徒刑六年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即新臺幣九萬元確定) 與己○○(綽號「愛咪(AMY)」,所涉常業詐欺等案件 ,由本院另行通緝、審結)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起至九十 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為警拘捕時止,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而 丙○○於九十一、九十二年間經由乙○○(綽號「小李」, 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 一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確定)介紹,結識丁○○ 後,竟與丁○○、己○○、乙○○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聯絡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自 九十二年間起,以人頭虛設公司並申請公司支票(俗稱「條 仔」),向被害廠商詐騙,並恃此維生,以之為常業。渠等 犯罪手法及分工如下:
㈠先由丙○○丁○○、乙○○等人分別於臺北火車站等處, 伺機搜尋街頭遊民或亟需金錢之人(俗稱「尪仔」),以提 供該員吃住、薪資為誘餌,招攬該員擔任公司負責人或股東 (亦即或以該員申請公司設立登記,或購入其他公司變更負 責人為該員,或以該員名義登記為公司股東),並由丁○○ 設立多處據點(包括以人頭丁阿田所設立之臺北市○○○路 ○段四五號五樓之三「力嘉有限公司」、「責田國際有限公 司」),並以該等據點登記多家公司進駐,據點內則提供上 開人頭負責人在內擔任打掃等雜務工作,並按月給付薪資( 人頭費),於公司登記或辦理相關事項(諸如請領公司支票 、發票、遷址、增資等變更登記事項)需人頭負責人具名時 ,則命該員具名辦理(俗稱「養尪仔」)。渠等藉由上開方 法取得該等人頭資料後,旋交與亦有犯意聯絡之陳美玉(所 涉常業詐欺等罪,由本院另案審結),再由丁○○指示陳美



玉以該等人頭辦理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公司請領支票 等事項。己○○則一方面負責資金之籌措,一方面為丁○○ 所指揮設立、購得之人頭公司從事記帳、會計等事務,並負 責打理人頭之吃住、薪資等事項。而渠等明知該等人頭均未 實際繳納股款,竟由丁○○、己○○等人將股款匯入公司帳 戶後,再由陳美玉製作各該公司股東分別繳納若干股款等不 實內容之股東繳納股款證明文件後,委託不知情之會計師憑 以簽證各該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所需備置供主管機關審核之 文件,表明收足股款後,連同其他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 所需文件,持向商業管理機關申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使 各該商業管理機關承辦公務員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其等職 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商業管理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正確性。而渠等所供養之 人頭及以各該人頭設立之公司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除編號 一之人頭丁阿田、編號四之人頭黎治康及編號十之人頭郭國 聯係由丙○○所招攬外,餘則分別為丁○○、乙○○等人所 覓得)。
㈡又渠等於九十二年五、六月間邀得人頭郭國聯、同年七月十 五日將郭國聯登記為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開天地國際有限 公司(下稱開天地公司)名義負責人並申領公司支票後,隨 即推由亦有犯意聯絡之許炳陽(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 高等法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四 年六月)、龔之光(所涉常業詐欺罪嫌,另由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審理中)、郭淑惠(所涉常業詐欺罪,業經臺灣高等法 院以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張姓成年男子等人,自九十二年七 月間起,各自化名「陳怡君」、「郭文彬」、「羅達偉」、 「郭先生」、「羅先生」、「陳敬良」、「林世杰」、「郭 小姐」或「楊文宏」,以開天地公司名義,先向如附表二所 示之被害廠商訂購一、二次小額貨品,並開立小額之開天地 公司支票交與被害廠商提示兌現,而如期支付貨款,以取信 於被害廠商,嗣再向被害廠商訂購大量貨物,並簽發開天地 公司無法兌現之遠期支票與被害廠商,佯以供支付貨款之用 ,使被害廠商均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貨物與 開天地公司,旋由許炳陽等人將貨物搬離、變賣牟利。嗣於 九十二年底,許炳陽等人所簽發之開天地公司支票全數退票 ,渠等亦逃匿無蹤,被害廠商追索無門,始知受騙而報警處 理,為警持搜索票前往臺北市○○路○段一五三巷三弄七號 丁○○與己○○同居住所等處執行搜索,並扣得丁○○等人 所有之人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等物。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報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令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丙○○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被 害人即如附表二所示被害廠商之承辦人員歐志彬、劉君豪、 賴英裕、劉仁楷蔡秉勳盧美玉莊寶德、張國雄、李柏 辰、王苹菁、林全福籃美娥廖志明、謝進營、趙美霜、 劉錦福婷茜、郭宏原、林信興彭美靈鄭俊民、楊文 芳、邱星奇、李正富黃志平李勵伸林申東曾勝國、 張月英、李明杰楊木英、林純如、吳淑華等人指述及同案 被告丁○○、己○○、陳美玉、另案被告乙○○、林煌輝許炳陽龔之光郭淑惠等人供述暨證人丁阿田王恭俊、 黎治康、儲明祥、郭國聯等人證述明確,且有被告丁○○之 電話監聽譯文、向被害廠商訂貨之資料及開天地公司支票等 件附卷可稽,暨人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資料等物扣 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丙○○犯行洵堪認定,應 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查被告丙○○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 ,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 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 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 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 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刑法法 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 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 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 ,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 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⒈刑法常業犯之規定(如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 罪)業經刪除,被告丙○○在新法施行前之常業數行為而犯 同一之罪名,於新法施行後,均應予分論併罰。依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之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舊法論以常業犯 ,對被告丙○○較為有利。又刑法第二百十四條及修正前刑 法第三百四十條之法定刑除有期徒刑外,尚有罰金刑,而關 於罰金刑部分,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既已修正,自有修正 前、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比較適用之問題。茲修正後之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由銀元一元即新 臺幣三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 被告丙○○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 對其較為有利。
⒉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 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 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 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 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 ,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 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九五號 判決意旨參照)。茲比較新、舊法結果,雖以新法較有利於 被告丙○○,然被告丙○○既屬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 無論適用新法或舊法,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從而適用舊法, 對被告丙○○亦無不利。
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 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 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  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後新法之規定,對被告丙 ○○較為有利。
⒋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被告丙○○之數犯 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 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 律有變更,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 適用被告丙○○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對其較為 有利。
 ⒌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丙○○ 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丙 ○○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 對其較為有利。
⒍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 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丙○○行 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其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 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
㈡再按公司法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法後,主管機關對於公 司登記之申請,改以形式上審查,不再為實質審查,應注意



有無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五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丙○○等人辦理人頭公司登 記事項,明知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使商業管理機關承 辦公務員登載於其等職務上所掌之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等 公文書,自足以生損害於商業管理機關對於公司登記管理之 正確性。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 之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罪、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及修正前刑法第三 百四十條之常業詐欺罪。
㈢被告丙○○丁○○等人間就前揭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至關於違反公司法部分,被告丙○○雖不具身分,惟依 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仍成立共同正犯。 ㈣被告丙○○先後多次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犯行, 均時間緊接,所犯皆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 括犯意為之,皆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 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
㈤被告丙○○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前開違反公司法及使公務員登 載不實等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 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罪論處(最 高法院九十六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又其以虛 設公司之方式向被害廠商詐騙貨物,所犯上開違反公司法及 常業詐欺等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 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常業詐欺罪論處。公訴意旨雖 未敘及被告丙○○丁○○等人共同違反公司法、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等犯行,然此部分事實與本案起訴經論罪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之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爰審酌被告丙○○之前科、素行,夥同丁○○等人以吸收街 頭遊民等無資力者為人頭虛設公司之手法行騙,危害如附表 二所示之廠商財產權益,且所詐得之財物價值甚鉅,嚴重危 害交易秩序,然被告丙○○僅介紹郭國聯等三名人頭供丁○ ○等人用以登記為公司負責人,本身犯罪所得不多,尚非主 導本案犯罪之人,暨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㈦末查被告丙○○犯罪之時間,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 前,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 款、第七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㈧扣案之人頭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公司資料等物(詳如臺灣 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刑事判決附表十所 示,但不包括其中附表十(四)陳美玉物件編號一至三), 雖分屬共犯丁○○、己○○、乙○○、王恭俊丁阿田等人



所有、供或預備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然既已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確定 判決宣告沒收在案,為免日後重複執行之困難,爰不再為沒 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被告丁○○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等人設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人頭公 司,並以該等人頭公司名義申領統一發票後,被告丁○○即 實際掌握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運作,為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 人,亦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竟與陳美玉、己○ ○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 意聯絡,自九十二年五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九月間止,明知如 附表一之㈠所示之公司均無銷貨之事實,竟於如附表一之㈠ 所示之時間,連續虛偽開立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不實統一發 票,作為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如附表一之 ㈠所示之銷項稅額,因認被告丁○○涉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 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稅捐稽徵法第四十 三條第一項之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 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 法院六十年度臺非字第七七號判例意旨參照)。三、查被告丁○○前因與己○○等人共同自九十二年間起,以人 頭虛設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並申領公司支票,向被害廠商行 騙為常業,涉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及修正前刑法第三百四 十條之罪,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三年 度偵字第一三0六一、一九三六八號提起公訴,嗣由臺灣高 等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 九號認被告丁○○犯共同常業詐欺罪,而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六月,併科罰金銀元三萬元即新臺幣九萬元,於九十六年十 一月十五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該案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稽。經核本案被告丁○○以如附表一之㈠所 示之人頭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 捐,與前開判決確定之虛設人頭公司犯行,顯屬方法結果之 牽連犯,而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就被告丁○○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四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百四十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刑



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江貞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六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楊蕙芬
法 官 陳芃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三  月  十二 日附表一:人頭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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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人頭負責人(尪仔)│ 設立之公司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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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阿田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
│ │ │ 10月23日設立登記,於93年3 月15日變更│
│ │ │ 登記為丁阿田林冠仲則擔任股東,址設│
│ │ │ 臺北市○○○路○段45號5樓之3) │
│ │ │2.責田國際有限公司(於93年5 月26日設立│
│ │ │ 登記,址同力嘉有限公司) │
│ │ │3.高齊國際有限公司(由林冠仲擔任負責人│
│ │ │ ,丁阿田擔任股東) │
│ │ │4.三源國際有限公司
│ │ │5.富利昇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復興北│
│ │ │ 路176號12樓,與開天地、優利立、速達 │
│ │ │ 公司、新瑞發企業社同址) │
│ │ │6.保軒實業有限公司(現負責人為儲明祥)│
├──┼─────────┼───────────────────┤
│2 │王恭俊 │1.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於92年7 月8 日設│
│ │ │ 立登記於臺北市○○路○段203巷11號,於│
│ │ │ 93年 5月28日遷入桃園縣龍潭鄉烏樹村工│
│ │ │ 二路82巷12號) │
│ │ │2.曼利國際有限公司
│ │ │3.祥之企業有限公司 │
│ │ │4.惠羽實業有限公司
│ │ │5.加寶納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尚未申請核│
│ │ │ 准) │




│ │ │(另有商號:新瑞發企業社,址設臺北市復│
│ │ │興北路176號12樓、丸春行則於93年 8月9日│
│ │ │設立登記) │
├──┼─────────┼───────────────────┤
│3 │王朝弘 │1.綵帝企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甘美惠,│
│ │ │ 於92年12月 1日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王朝弘│
│ │ │ ,並遷址基隆市○○區○○街6號1樓,於│
│ │ │ 93年1月6日遷址基隆市○○區○○街20巷│
│ │ │ 13號,於93年2月3日遷址基隆市七堵區福│
│ │ │ 一街98號1樓) │
│ │ │2.耀乾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鄭光│
│ │ │ 輝,於93年2月5日設立登記,於93年7月5│
│ │ │ 日變更負責人為王朝弘,遷址臺北縣淡水│
│ │ │ 鎮72巷5號1樓) │
│ │ │3.嘉田興業有限公司(由賴永清擔任負責人│
│ │ │ ,王朝弘擔任股東) │
│ │ │4.掊漣企業有限公司(擔任股東) │
│ │ │5.齊霖實業有限公司(93年1 月13日設立於│
│ │ │ 基隆市○○區○○街6號1樓) │
├──┼─────────┼───────────────────┤
│4 │黎治康 │1.承喜實業有限公司(設於基隆市七堵區福│
│ │ │ 一街98號,與綵帝公司同址) │
│ │ │2.鼎興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 │ │3.里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 │4.長格實業有限公司
│ │ │5.泰弘實業有限公司
│ │ │6.禾星實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27日設立登│
│ │ │ 記) │
├──┼─────────┼───────────────────┤
│5 │林得利 │1.及可實業有限公司 │
│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2.速達實業有限公司(92年6 月18日變更登│
│ │法案件,另由本院審│ 記為負責人,址設臺北市○○○路 176號│
│ │理中) │ 12樓,與新瑞發企業社、富利昇、優利立│
│ │ │ 、開天地公司同址) │
├──┼─────────┼───────────────────┤
│6 │儲明祥 │1.福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 │ │2.儲盛實業有限公司 │
│ │ │3.儲凱實業有限公司 │
│ │ │4.保軒實業有限公司(原負責人為丁阿田)│
│ │ │5.宏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為曹金勝




│ │ │ ,儲明祥擔任董事) │
├──┼─────────┼───────────────────┤
│7 │線建中 │1.高齊國際有限公司丁阿田為股東) │
│ │ │2.劦亮有限公司 │
├──┼─────────┼───────────────────┤
│8 │潘建民 │1.堅富實業有限公司
│ │ │2.凡登興業有限公司(由曾文裕擔任負責人│
│ │ │ ,潘建民擔任股東) │
│ │ │3.筑霖實業有限公司 │
├──┼─────────┼───────────────────┤
│9 │林冠仲 │1.力嘉有限公司(原由負責人林冠仲於92年│
│ │ │ 10月23日設立登記,93年3月15日變更登 │
│ │ │ 記負責人為丁阿田林冠仲則擔任股東)│
│ │ │2.開萬里國際有限公司 │
│ │ │3.傳承企業有限公司 │
│ │ │4.潔瑞實業有限公司 │
├──┼─────────┼───────────────────┤
│10 │郭國聯 │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原負責人戊○○於91│
│ │ │年9月11日申請設立登記於臺北市○○○路5│
│ │ │段841號2樓之2;於92年2月20日變更負責人│
│ │ │為陳銘洲,並遷址臺北市○○○路 176號12│
│ │ │樓,與富利昇、速達、優利立公司、新瑞發
│ │ │企業社同址;於92年5月8日變更負責人為林│
│ │ │輝煌;92年 7月15日變更負責人為郭國聯,│
│ │ │並遷址臺北市○○○路○段136巷42號1樓) │
├──┼─────────┼───────────────────┤
│11 │陳銘洲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 │2.世華利實業有限公司
├──┼─────────┼───────────────────┤
│12 │戊○○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 │2.創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
├──┼─────────┼───────────────────┤
│13 │林輝煌 │1.開天地國際有限公司(詳情同上) │
│ │(所涉違反稅捐稽徵│2.思訊興業有限公司 │
│ │法案件,另由本院審│3.金寶來國際有限公司 │
│ │理中,其亦指稱係受│ │
│ │「小李」、「阿文」│ │
│ │之指使,擔任人頭)│ │
├──┼─────────┼───────────────────┤
│14 │曾文裕 │凡登興業有限公司(以潘建民為股東) │




├──┼─────────┼───────────────────┤
│15 │溫玉蓮 │呈非實業有限公司 │
├──┼─────────┼───────────────────┤
│16 │賴永清 │嘉田興業有限公司(賴永清擔任負責人,丁│
│ │ │阿田擔任股東) │
├──┼─────────┼───────────────────┤
│17 │汪瑞德 │優利立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路 176│
│ │ │號12樓,與富利昇、速達、開天地公司、新│
│ │ │瑞發企業社同址) │
├──┼─────────┼───────────────────┤
│18 │鍾幸秀 │美保有限公司 │
├──┼─────────┼───────────────────┤
│19 │江榮枝 │世源國際有限公司
├──┼─────────┼───────────────────┤
│20 │甲○○ │於93年9月14日經乙○○介紹,尚未及申請 │
│ │ │公司,嗣被告丁○○入獄後,己○○乃以吳│
│ │ │振清為人頭申請設立「立佑企業有限公司」│
└──┴─────────┴───────────────────┘
附表一之㈠:
┌──┬───┬────┬───────┬──────┬────────┐
│編號│ 人頭 │虛設行號│ 犯罪手段 │涉虛列原始憑│ 相關偵查案號 │
│ │ │ │ │證及逃漏稅額│ │
│ │ │ │ │ (新臺幣) │ │
├──┼───┼────┼───────┼──────┼────────┤
│ 1 │王恭俊新瑞發企│未有銷售交易,│銷售額共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業社 │連續自92年5月 │247萬2883元 │檢察署95年度偵緝│
│ │ │ │間起開虛偽屬於│,幫助逃漏稅│字第654號 │
│ │ │ │會計原始憑證之│捐12萬3644元│ │
│ │ │ │銷貨發票4紙 │ │ │
├──┼───┼────┼───────┼──────┼────────┤
│ 2 │儲明祥│儲盛實業│未有銷售交易,│銷售額共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已歿)│有限公司│連續於93年間,│6821萬1465元│檢察署96年度偵字│
│ │ │ │開立虛偽屬於會│,幫助逃漏稅│第17600號、臺灣 │
│ │ │ │計原始憑證之銷│捐341萬573元│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 │貨發票43紙 │ │署93年度偵字第 │
│ │ │ │ │ │6961號 │
├──┼───┼────┼───────┼──────┼────────┤
│ 3 │林煌輝│思訊興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金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有限公司│自92年7月30日 │達4107萬6070│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 │ │至93年1月1日,│元,幫助逃漏│第830、21058號 │




│ │ │ │開虛偽屬於會計│稅額計205萬 │ │
│ │ │ │原始憑證之銷貨│3805元 │ │
│ │ │ │發票 │ │ │
│ │ ├────┼───────┼──────┤ │
│ │ │金寶來國│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金額│ │
│ │ │際有限公│自92年7月30日 │達5962萬8636│ │
│ │ │司 │至93年1月1日,│元,幫助逃漏│ │
│ │ │ │開虛偽屬於會計│稅額計298萬 │ │
│ │ │ │原始憑證之銷貨│1433元 │ │
│ │ │ │發票 │ │ │
├──┼───┼────┼───────┼──────┼────────┤
│ 4 │林得利│思訊興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銷售額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有限公司│自92年6月25日 │55萬9500元,│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 │ │至同年7月29日 │幫助逃漏稅捐│第830號 │
│ │ │ │,開虛偽屬於會│達2萬7976 元│ │
│ │ │ │計原始憑證之銷│ │ │
│ │ │ │貨發票 │ │ │
│ │ ├────┼───────┼──────┤ │
│ │ │速達實業│未有銷售交易,│虛偽售額達 │ │
│ │ │有限公司│自92年6月18日 │294萬72元, │ │
│ │ │ │至9月9日,開虛│幫助逃漏稅捐│ │
│ │ │ │偽屬於會計原始│達14萬7005元│ │
│ │ │ │憑證之銷貨發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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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以開天地公司名義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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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害 廠 商 一 覽 表 │
├──┬──────┬───────┬──────┬────┬─────┬─────┬──────┤
│編號│ 時 間 │ 送貨地點 │ 被 害 人 │詐欺手法│ 詐欺所得 │犯罪嫌疑人│被害廠商地址│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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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2年9 月12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多源有限公司│假訂貨、│日用品、食│陳怡君、郭│臺北縣新店市│
│ │至同年12月26│權東路6段136巷│歐志彬 │真詐欺 │品(約12萬│文彬 │車子路121號 │
│ │日 │42號 │ │ │66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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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2年9月26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青華包裝企業│假訂貨、│包裝材料(│郭先生 │臺北縣板橋市│
│ │、12月26日 │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 │真詐欺 │約6萬1841 │ │民生路 1段33│
│ │ │42號 │劉君豪 │ │元) │ │號13樓之3 │
├──┼──────┼───────┼──────┼────┼─────┼─────┼──────┤
│ 3 │92年10月3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南星顏料廠股│假訂貨、│海菜粉(約│羅達偉 │臺北市○○路│




│ │、11月3日、 │權東路6段136巷│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33萬2640元│ │109號 │
│ │11日、19日、│42號 │務經理 │ │) │ │ │
│ │12月4日、24 │ │賴英裕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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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2年10月8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瑋崙企業有限│假訂貨、│延長線(約│郭文彬 │臺北市中山區│
│ │、15日、24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業務 │真詐欺 │49萬2480元│ │長安東路 2段│
│ │、11月5日、 │42號 │劉仁楷 │ │) │ │162號4樓之6 │
│ │20日、12月3 │ │ │ │ │ │ │
│ │日、5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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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2年10月9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茂勤科技股份│假訂貨、│網路材料(│羅達偉 │臺北縣新莊市│
│ │、28日、11月│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負責│真詐欺 │約92萬8210│ │五工路97巷 8│
│ │12日、12月9 │42號 │人 │ │元) │ │號5樓之2 │
│ │日、18日、23│ │蔡秉勳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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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2年10月至同│臺北市內湖區民│金寶石紙業股│假訂貨、│紙張(約45│郭先生 │臺北市大安區│
│ │年12月間 │權東路6段136巷│份有限公司業│真詐欺 │萬元) │ │新生南路3段4│
│ │ │42號 │務經理 │ │ │ │號10樓之1 │
│ │ │ │盧美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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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2年10月17日│臺北市內湖區民│潔緯企業有限│假訂貨、│矽砂(約46│羅先生 │臺北市○○路│
│ │、11月28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工務人員│真詐欺 │萬2000元)│ │2 段115號8樓│
│ │12月22日 │42號 │莊寶德 │ │ │ │之1 │
├──┼──────┼───────┼──────┼────┼─────┼─────┼──────┤
│ 8 │92年10月26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唯力電業有限│假訂貨、│延長線(約│不詳 │臺北縣蘆洲市│
│ │、11月23日、│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業務人員│真詐欺 │7萬3339元 │ │中興街15巷31│
│ │12月26日 │42號 │張國雄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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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92年10月29日│臺北市內湖區民│百聿科技事業│假訂貨、│空白錄影帶│郭先生 │臺北市松山區│
│ │、11月12日、│權東路6段136巷│股份有限公司│真詐欺 │(約26萬 │ │八德路4段123│
│ │24日、12月5 │42號 │業務 │ │9617元) │ │號4樓 │
│ │日、18日、26│ │李伯辰 │ │ │ │ │
│ │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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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年10月29日│臺北市內湖區民│詠貫膠帶有限│假訂貨、│文具膠帶(│不詳 │桃園縣龜山鄉│
│ │、12月9日、 │權東路6段136巷│公司會計 │真詐欺 │約86萬9232│ │萬壽路1段422│
│ │22日 │42號 │王苹菁 │ │元) │ │巷27弄9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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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年10月30日│臺北市內湖區民│富林茂國際紙│假訂貨、│影印紙(約│羅達偉 │臺北市士林區│
│ │、31日、11月│權東路6段136巷│業有限公司負│真詐欺 │11萬4500元│ │延平北路 7段│
│ │19日、28日、│42 號 │責人 │ │) │ │207號 │
│ │12月18日 │ │林全福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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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2年11月2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寶利登實業有│假訂貨、│影印紙(約│羅達偉 │臺北縣新莊市│
│ │、12日、12月│權東路6段136巷│限公司負責人│真詐欺 │17萬2965元│ │五權一路3號7│
│ │1日、8日、20│42 號 │籃美娥 │ │) │ │樓之12 │
│ │日、23日、93│ │ │ │ │ │ │
│ │年1月1日 │ │ │ │ │ │ │
├──┼──────┼───────┼──────┼────┼─────┼─────┼──────┤
│  │92年11月2日 │基隆市○○路1 │佳樂電子股份│假訂貨、│麥克風(約│陳敬良 │臺中市東區東│
│ │、12月22日 │號保稅倉庫 │有限公司管理│真詐欺 │55萬5325元│ │光路202號 │
│ │ │ │部副理 │ │) │ │ │
│ │ │ │廖志明 │ │ │ │ │
├──┼──────┼───────┼──────┼────┼─────┼─────┼──────┤
│  │92年11月3日 │臺北市內湖區民│大名企業股份│假訂貨、│電腦耗材(│羅達偉 │臺北縣新店市│
│ │、12日、12月│權東路6段136巷│有限公司業務│真詐欺 │約19萬1762│ │民權路129號5│
│ │9日、17日 │42號 │部副理 │ │元) │ │樓 │
│ │ │ │謝進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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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里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立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齊霖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齊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格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速達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佑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曼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富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源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利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多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