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8年度,99號
SLDV,98,消債更,99,2009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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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 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 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 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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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
├──┼───────────────────────┤
│ 01 │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
├──┼───────────────────────┤
│ 02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
│ │紅色,報表編號:PLR1) │
├──┼───────────────────────┤
│ 03 │債務人謂96年4 月17日失去世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 │工作,是否為非自願性離職,如是,請說明是否有領│
│ │取資遣費,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
├──┼───────────────────────┤
│ 04 │釋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與│
│ │證明(在職證明、薪資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




│ │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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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