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98年度,127號
TPEV,98,北補,127,2009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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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12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五股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中正區○○路131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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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股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