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扣押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8年度,555號
KSDV,98,補,555,2009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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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55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五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維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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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龍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