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296號
KSDV,98,司拍,296,2009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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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陳添楨之遺產管理人蘇志成律師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陳添楨於民國90年4 月17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 (下同)1,17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 90 年4月17日起至民國130 年4 月16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 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惟案外人陳添 楨於民國97年2 月10日死亡,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財 管字第231 號裁定確定,指定相對人為遺產管理人,有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家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可稽。
三、嗣案外人陳添楨於民國90年4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970,000 元,其還款方式、約定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 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 部償還。詎案外人陳添楨自民國97年2 月21日起即未繳納本 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 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 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1 件、借據影本1 件 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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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