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8年度,43號
KSDM,98,訴,43,2009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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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
第10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 犯意,利用其前弟媳丙○○委託代辦保險之機會,取得丙○ ○之身分證影本後,先後為下列行為:(一)自民國89年2 月間起至94年10月間止,填寫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 卡申請書,在各申請書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丙○○」之 署名(詳如附表一所示),表示「丙○○」欲申辦信用卡、 現金卡,或代為清償他家銀行信用卡、現金卡債務之意,並 持上開偽造之申請書及丙○○之身分證影本向各發卡銀行申 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代償業務而行使之,致使如附表一所示 銀行誤信係丙○○本人申辦,因而陷於錯誤,而據以核發如 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其中附表一所示之國泰世華 銀行、台新銀行、永豐信用卡公司、遠東銀行及兆豐銀行並 因而為其代償如附表二所示之債務,足生損害於丙○○及附 表一所示之銀行。乙○○復於94年2 月26日、同年6 月1 日 ,分別在附表一編號4 所示之「Story 生活故事現金卡」與 「YouBe 予備金」增補約定書之立約人中文親筆簽名欄內, 及於94年5 月19日,在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調高額度同意書 之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丙○○」之署名各1 枚,表示「 丙○○」同意調整現金卡額度,並將前揭增補約定書及同意 書郵寄予台新銀行、大眾銀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丙○ ○及台新銀行、大眾銀行。(二)嗣如附表一所示銀行依上 開申請書所載之地址寄發信用卡或現金卡由乙○○領取收執 ,乙○○即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 在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偽造「丙○○」之署名各1 枚,或偽造表示丙○○英文名字之署名「Candy 」各1 枚, 表示願與發卡銀行成立契約及於使用時供特約商店核對持卡 人身分之意,旋即冒用丙○○身分持前揭信用卡連續於如附 表三編號1 ─6 所示之時間、地點,至各信用卡特約商店或 網路商店上刷卡消費,並在信用卡消費簽帳單或信用卡網路 訂購單上持卡人簽名欄上,偽簽「丙○○」、「Candy 」之



署名表示確認該等簽帳單記載之消費金額後,持以交付該商 店之店員以行使之,致該等商店店員陷於錯誤,誤信係丙○ ○本人消費購物,而交付其所購之商品或服務,足生損害於 丙○○、各發卡銀行及特約商店。(三)乙○○又承上開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四編號1 ─8 所示之時間,持前揭信用卡及現金卡,分別在如附表四編號 1 ─8 所示銀行設置之自動付款設備ATM 機臺,輸入各該信 用卡或現金卡卡密碼,以此不正方法,先後預借如附表四編 號1 ─8 所示之現金,致使該ATM 自動付款設備辨識系統對 真正持卡人之識別陷於錯誤,由該自動付款機預借現金予乙 ○○或轉帳至乙○○指定之帳戶;另又冒丙○○名義,於90 年1 月17日某時許,撥打電話向花旗銀行預借現金,致使花 旗銀行陷於錯誤,誤以為係丙○○本人欲借用現金,而將2 萬元撥入乙○○指定之帳戶內。
二、案經如附表一所示之發卡銀行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台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 明文。其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 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 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尊重當 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 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 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具有證據能力。經查本件證人柳信賢 (告訴人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陳蓓琳(告訴人兆豐銀行 告訴代理人)、邱獻楠(告訴人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蕭 煌機(告訴人永豐信用卡公司告訴代理人)、湯富閩(告訴 人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人代理人)、洪基菁(告訴人大眾銀行 告訴代理人)、陳皓財(告訴人花旗銀行告訴代理人)、盧 建勳(告訴人遠東銀行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 其性質雖屬傳聞證據,又查無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前4 條之情形,但其等所為之上開警訊筆錄內容,經檢察 官、被告於審判期日同意將其等之陳述作為證據,本院審酌 其等於警訊之陳述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據 亦屬適當,爰認其等於警詢中之證言均具有證據能力,而得 作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證人丙○○於偵查中之陳述,業經其 具結以擔保陳述之可信性,且無何顯不可信之情形,核之上 開說明,應有證據能力,而得作為本件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
三、按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 ,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證人洪基菁(告訴人大眾銀行告訴代理人)、陳皓財 (告訴人花旗銀行告訴代理人)、盧建勳(告訴人遠東銀行 告訴代理人)、高逸軒(告訴人兆豐銀行告訴代理人)、林 博源(告訴人永豐安信公司告訴代理人)、高詩敏(告訴人 台新銀行告訴人代理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均 未經具結,核之上開說明,自無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乙○○對於上開持丙○○之身分證影本,而以丙○ ○之名義,向如附表一所示銀行申辦信用卡、現金卡或代償 業務,及收受信用卡後偽簽丙○○中英文署名加以簽帳消費 使用,並於使用時偽簽丙○○中英文署名持以交付特約商店 ,及持申辦所得之現金卡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另於附表 一編號4 之「Story 生活故事現金卡」與「YouBe 予備金」 增補約定書偽造「丙○○」之署名後郵寄予台新銀行、大眾 銀行等情固不諱言,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 取財及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辯 稱:伊以丙○○名義申辦及使用上開信用卡、現金卡等,均 經過丙○○之同意云云。惟查,本件業經證人即被害人丙○ ○於偵查中證述稱:被告以伊名義申請信用卡的者未經伊同 意,事後亦未告知伊,係伊自己發現的等語明確(見偵一卷 第40頁),復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稱:伊從未授權被告辦理如 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或現金卡,只有曾交給被告伊身分證作 為辦理保險之用,當時並未同意被告可以拿身分證辦理其他 事情等語無誤(見審卷第22反面─23頁);雖證人即被告之 弟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說要幫伊太太(即丙○○ )辦信用卡,被告說要辦好幾家,被告有問伊太太,當時伊 有在場,已快10年之事,確切時間伊忘記,印象中好像有被 告辦信用卡後有將信用卡給丙○○,伊知道被告有同意2 次 ,但不知辦幾張信用卡等語(見審卷第12頁反面─13頁), 惟
本件被告以丙○○之名義辦理上開信用卡及現金卡已係89年 至93年間之事,時過多年,證人甲○○對於當時丙○○是否



同意被告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如何同意,同意之範圍為何 ,是否仍能清楚記憶實有疑問,且其稱與丙○○結婚2 年即 離婚,則為何丙○○於89年至94年間長達5 年之期間內均同 意被告以其名義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此亦不符常情,另亦 核與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伊只有跟丙○○說要辦理富邦 銀行信用卡這一張,其他是請我弟弟去跟丙○○講的等情不 符(見審卷第23頁),則證人甲○○所述顯係迴護被告之詞 ,尚難逕予作為對於被告有利之認定;此外本件復有證人柳 信賢(告訴人台新銀行告訴代理人)、陳蓓琳(告訴人兆豐 銀行告訴代理人)、邱獻楠(告訴人玉山銀行告訴代理人) 、蕭煌機(告訴人永豐信用卡公司告訴代理人)、湯富閩( 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告訴人代理人)、洪基菁(告訴人大眾 銀行告訴代理人)、陳皓財(告訴人花旗銀行告訴代理人) 、盧建勳(告訴人遠東銀行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證述之情 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偽造文書欄」所示之偽造文書影本 及「偽造署押欄」所示之偽造署押附卷可查。從而,罪證明 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
二、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及刑法施行法業於94年2 月2 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 月1 日施行(下稱新法,修正前刑法下稱舊法),參酌最 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新法第2 條第 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 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 ,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 、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 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 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 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一)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 罰金:新臺幣1 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以上。」不同,本件被告 所犯法條關於罰金刑部分,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規定並 未較有利於被告:(二)新修正之刑法將原刑法第55條關於 牽連犯之規定廢除,基此,除法理上合於想像競合犯之情形 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 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 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三)新修正之刑法將原 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廢除。準此,除法理上合於接 續犯、包括一罪之情形仍可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外,其於數 犯罪行為之情形,即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 。是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



綜上,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修正後刑法之各相 關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 定,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39 條之2 第 1 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被告偽造 「丙○○」署名之行為,為其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不另 論罪;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等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56條規定各論以連續犯,以一罪論處,並加重其刑。被告所 為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與連續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犯行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 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論處。審酌被告利用他人託辦事項之機會,擅自以 他人名義申辦現金卡及信用卡,並持以使用,破壞人際信任 關係及交易秩序,產生危害之金額非少,且犯後未能坦認犯 行犯行,態度尚難謂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再本件被告犯罪行為均在96年4 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減其宣 告刑2 分之1 ,爰依法減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一偽造署 押欄所示之偽造之「丙○○」、「Candy 」之署名,應依刑 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39 之2 第1 項、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箐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林俊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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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卡銀行 │申請日期 │卡 號 / 帳 號 │類 別 │偽造之文書 │偽造之署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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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花旗銀行 │89年2月13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信用卡申請書 │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
│ │ │日 │ │ │ │ 「丙○○」之署名1枚 │
│ │ │ │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表示劉湘│
│ │ │ │ │ │ │ 怡英文名字「Candy」之 │
│ │ │ │ │ │ │ 署名1枚 │
│ │ ├─────┼────────┼───┼───────┼────────────┤
│ │ │91年2月間 │0000000000000000│現金卡│Ready Cash卡申│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劉湘│
│ │ │ │ │ │請書 │怡」之署名1枚,及瞭解權 │
│ │ │ │ │ │ │益欄下偽造「丙○○」之署│
│ │ │ │ │ │ │名共2枚 │
├──┼─────┼─────┼────────┼───┼───────┼────────────┤
│ 2 │國泰世華銀│89年12月25│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世華銀行信用卡│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
│ │行 │日 ├────────┤ │申請書 │ 「丙○○」之署名1枚 │
│ │ │ │備註: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表示劉湘│
│ │ │ │91年5月補發新卡 │ │ │ 怡英文名字「Candy」之 │
│ │ │ │0000000000000000│ │ │ 署名1枚 │
│ │ │ │93年11月補發新卡│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 ├─────┼────────┼───┼───────┼────────────┤
│ │ │92年12月間│000000000000 │現金卡│世華銀行炫金卡│①申請人暨立約人(親簽中│
│ │ │ │ │ │申請書 │ 文姓名)欄內偽造「劉湘│
│ │ │ │ │ │ │ 怡」之署名1枚 │
│ │ │ │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丙○○│
│ │ │ │ │ │ │ 」之署名1枚 │
├──┼─────┼─────┼────────┼───┼───────┼────────────┤
│ 3 │大眾銀行 │①92年4月 │000000000000 │現金卡│①大眾Much現金│①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劉│
│ │ │ 16日 │ │ │ 卡申請書 │ 湘怡」之署名1枚 │
│ │ │②94年5月 │ │ │②調高額度同意│②持卡人簽名欄內偽造「劉│
│ │ │ 19日 │ │ │ 書 │ 湘怡」之署名1枚 │
├──┼─────┼─────┼────────┼───┼───────┼────────────┤
│ 4 │台新銀行 │①92年7月 │00000000000000 │現金卡│①YouBe予備金 │①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簽 │
│ │ │ 29日 │ │ │ 申請書 │ 名欄內偽造「丙○○」署│
│ │ │②92年8月 │ │ │②金融卡/密碼 │ 名1枚 │
│ │ │ 15日 │ │ │ 單郵寄送達簽│②於領用人暨立約人親筆中│
│ │ │③94年2月 │ │ │ 收單 │ 文簽名欄內偽造「丙○○│
│ │ │ 26日 │ │ │③台新銀行「 │ 」署名1枚 │
│ │ │④94年6月 │ │ │ Story生活故 │③立約人中文親筆簽名欄內│
│ │ │ 1日 │ │ │ 事現金卡」與│ 偽造「丙○○」署名1枚 │
│ │ │ │ │ │ 「YouBe予備 │④立約人中文親筆簽名欄內│
│ │ │ │ │ │ 金」增補約定│ 偽造「丙○○」署名1枚 │
│ │ │ │ │ │ 書 │⑤信用卡背面偽造「丙○○│
│ │ │ │ │ │④台新銀行「 │ 」之署名1枚 │
│ │ │ │ │ │ Story生活故 │ │
│ │ │ │ │ │ 事現金卡」與│ │
│ │ │ │ │ │ 「YouBe予備 │ │
│ │ │ │ │ │ 金」增補約定│ │
│ │ │ │ │ │ 書 │ │
│ │ ├─────┼────────┼───┼───────┼────────────┤
│ │ │92年12月間│0000000000000000│代償卡│台新銀行代償卡│①正卡申請人親筆正楷中文│
│ │ │ │ │ │專用申請書 │ 簽名欄內偽造「丙○○」│
│ │ │ │ │ │ │ 之署名1枚 │
│ │ │ │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表示劉湘│
│ │ │ │ │ │ │ 怡英文名字「Candy」之 │
│ │ │ │ │ │ │ 署名1枚 │
├──┼─────┼─────┼────────┼───┼───────┼────────────┤
│ 5 │永豐信用卡│94年10月初│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信用卡申請書及│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
│ │公司 │ │ │ │0%利活現順利償│ 「丙○○」之署名1枚 │
│ │(原安信信│ │ │ │申請書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表示劉湘│




│ │用卡公司)│ │ │ │ │ 怡英文名字「Candy」之 │
│ │ │ │ │ │ │ 署名1枚 │
├──┼─────┼─────┼────────┼───┼───────┼────────────┤
│ 6 │玉山銀行 │92年12月初│0000000000000 │現金卡│玉山Take It 現│①本人(借款人)親簽欄內│
│ │ │ │ │ │金卡約定書 │? 偽造「丙○○」之署名 │
│ │ │ │ │ │ │? 1枚 │
│ │ │ │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丙○○│
│ │ │ │ │ │ │ 」之署名1枚 │
├──┼─────┼─────┼────────┼───┼───────┼────────────┤
│ 7 │遠東銀行 │92年12月間│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信用卡申請書,│①正卡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
│ │ │ │ │ │及遠東商銀「減│ 「丙○○」之署名1枚, │
│ │ │ │ │ │担償3方案」申 │ 及申請人簽名欄內偽造「│
│ │ │ │ │ │請表 │ 丙○○」之署名1枚 │
│ │ │ │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表示劉湘│
│ │ │ │ │ │ │ 怡英文名字「Candy」之 │
│ │ │ │ │ │ │ 署名1枚 │
├──┼─────┼─────┼────────┼───┼───────┼────────────┤
│ 8 │兆豐銀行 │93年6月初 │0000000000000000│信用卡│中國商銀信用卡│①正卡申請人親簽欄及申請│
│ │(原中國商│ │ │ │申請書,及魔力│ 人簽名欄內,偽造「劉湘│
│ │銀) │ │ │ │代償申請書 │ 怡」之署名各1枚 │
│ │ │ │ │ │ │②信用卡背面偽造表示劉湘│
│ │ │ │ │ │ │ 怡英文名字「Candy」之 │
│ │ │ │ │ │ │ 署名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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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代償他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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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卡銀行│卡 號│日 期│金額(元)│代償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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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國泰世華│0000000000000000│89年12月│ 35,000 │花旗銀行信│
│ │銀行 │ │28日 │ │用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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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93年1月 │ 13,000 │國泰世華銀│
│ │ │ │13日 │ │行信用卡 │
│ │ │ │ │ │ │
│ │ │ │ ├─────┼─────┤
│ │ │ │ │ 57,000 │花旗銀行信│
│ │ │ │ │ │用卡 │
├──┼────┼────────┼────┼─────┼─────┤
│ 3 │永豐信用│0000000000000000│92年10月│ 56,303 │花旗銀行信│
│ │卡公司 │ │28日 │ │用卡 │




├──┼────┼────────┼────┼─────┼─────┤
│ 4 │遠東銀行│0000000000000000│92年12月│ 60,000 │大眾銀行現│
│ │ │ │18日 │ │金卡 │
├──┼────┼────────┼────┼─────┼─────┤
│ 5 │兆豐銀行│0000000000000000│93年6月 │ 50,000 │台新銀行現│
│ │ │ │11日 │ │金卡 │
├──┼────┼────────┼────┼─────┼─────┤
│ │合 計 │ │ │271,303 │ │
└──┴────┴────────┴────┴─────┴─────┘
附表三⑴:花旗銀行信用卡盜刷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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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消 費 日 期 │金額(元)│特 約 商 店 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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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89年6月9日 │ 500 │豪富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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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89年6月15日 │ 5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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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89年6月18日 │ 400 │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 4 │89年6月20日 │ 5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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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89年6月26日 │ 5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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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89年6月28日 │ 500 │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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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89年7月1日 │ 5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8 │89年7月4日 │ 500 │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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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89年7月7日 │ 5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0 │89年7月19日 │ 15,300 │皇家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1 │89年7月31日 │ 15,000 │東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12 │89年8月15日 │ 15,000 │東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13 │89年8月28日 │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4 │89年9月4日 │ 1,000 │七七街服飾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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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89年11月14日│ 400 │華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16 │89年11月24日│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7 │89年11月27日│ 3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18 │89年12月31日│ 400 │華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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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90年1月5日 │ 500 │鎮海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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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90年1月8日 │ 400 │鎮海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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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90年1月18日 │ 10,206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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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90年2月8日 │ 15,000 │東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 23 │90年2月26日 │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24 │90年3月1日 │ 500 │三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25 │90年3月8日 │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26 │90年3月12日 │ 688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90年3月12日 │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28 │90年3月15日 │ 400 │豪富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29 │90年3月30日 │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30 │90年4月2日 │ 4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31 │90年4月4日 │ 599 │香港商時海外貿易有限公司 │
├──┼──────┼─────┼────────────────┤
│ 32 │90年5月19日 │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33 │90年5月23日 │ 4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34 │90年6月29日 │ 650 │CHINESS PETROLE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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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90年6月30日 │ 500 │CHINESS PETROLEUM │
├──┼──────┼─────┼────────────────┤
│ 36 │90年7月5日 │ 400 │CHINESS PETROLEU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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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90年7月5日 │ 1,197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38 │90年7月6日 │ 2,253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39 │90年7月10日 │ 400 │豪富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 40 │90年7月13日 │ 400 │華豐加油股份有限公司 │
├──┼──────┼─────┼────────────────┤
│ 41 │90年7月19日 │ 1,540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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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90年9月30日 │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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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90年10月6日 │ 39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44 │90年10月22日│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45 │90年10月22日│ 4,32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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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90年11月3日 │ 390 │鎮海加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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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90年11月4日 │ 3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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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90年11月25日│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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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90年12月3日 │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50 │90年12月4日 │ 400 │高松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51 │90年12月5日 │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52 │90年12月13日│ 300 │銓怡股份有限公司 │
├──┼──────┼─────┼────────────────┤
│ 53 │90年12月19日│ 300 │中國石油瑞豐站
├──┼──────┼─────┼────────────────┤
│ 54 │90年12月21日│ 400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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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90年12月23日│ 300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 56 │91年1月24日 │ 364 │中國石油高鳳站 │
├──┼──────┼─────┼────────────────┤
│ 57 │91年1月26日 │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58 │91年1月30日 │ 364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59 │91年2月28日 │ 364 │允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0 │91年3月3日 │ 300 │嘉珈有限公司
├──┼──────┼─────┼────────────────┤
│ 61 │91年3月5日 │ 364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62 │91年3月9日 │ 364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63 │91年3月10日 │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4 │91年3月13日 │ 364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65 │91年3月19日 │ 364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6 │91年3月21日 │ 364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67 │91年3月21日 │ 2,665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 68 │91年3月24日 │ 364 │中國石油瑞豐站
├──┼──────┼─────┼────────────────┤
│ 69 │91年3月28日 │ 364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70 │91年3月29日 │ 364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71 │91年4月23日 │ 403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72 │91年5月24日 │ 403 │允利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73 │91年5月25日 │ 1,990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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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4 │91年6月2日 │ 230 │允稻田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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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5 │91年6月4日 │ 382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 76 │91年6月8日 │ 364 │嘉珈有限公司
├──┼──────┼─────┼────────────────┤
│ 77 │91年7月7日 │ 5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78 │91年7月9日 │ 961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79 │91年7月22日 │ 1,079 │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
│ 80 │91年7月23日 │ 312 │允稻田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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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91年7月23日 │ 3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
│ 82 │91年7月23日 │ 500 │飛行網股份有限公司 │
├──┼──────┼─────┼────────────────┤
│ 83 │91年7月28日 │ 271 │允稻田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
├──┼──────┼─────┼────────────────┤
│ 84 │91年7月30日 │ 200 │富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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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光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越加油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神名店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松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富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豐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奧黛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亞洲美樂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林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來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屈臣氏百佳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民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葡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華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井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七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