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聲 請 人 丙○○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相 對 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己○○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48,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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