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調字,98年度,15號
PTEV,98,屏調,15,2009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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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屏調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相 對 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強制執行行為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248,000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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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