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22149號
KSDV,98,司促,22149,2009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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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促字第22149號
債 權 人 甲○○
債 務 人 蘇志成即謝蕭過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志成即謝蕭過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支付命
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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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