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二號
聲 請 人 名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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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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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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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雅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七 │壹 │柒萬貳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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