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512號
TPDV,91,除,2512,2002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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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五一二號
  聲 請 人 名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廿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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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五四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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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備 考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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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馬雅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X─00000七  │壹  │柒萬貳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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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名師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馬雅商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