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1800號
TNDM,97,訴,1800,20090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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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1號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1522
號),本院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其「所處之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附表一「所處之刑」欄內所示偽造之印章、印文、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如下:甲○○自民國87年3月間起至96年12月6 日止,受僱於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灣林內公 司)臺南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對外招攬經銷商,並向 經銷商送貨及收取貨款,係從事業務之人。詎甲○○竟自96 年6月1日起至同年9月27日止之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利用職務之便,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為下列行為:㈠、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客戶,未向臺灣林內公司訂購如 附表所載之出貨機種、數量及金額之貨物,竟冒用前揭客戶 之名義而虛構上述不實之訂購資訊,使臺灣林內公司承辦人 陷於錯誤出貨而委由甲○○送達,甲○○於收受貨物後,基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在臺灣林內公司送貨單之收貨人 簽章欄上,偽簽客戶或其員工之署名,或蓋用自行偽刻之「 雅居廚具」客戶印章,並偽簽該客戶或其員工之署名,或以 蓋用自行偽刻之「雅居廚具」客戶印章等方式,誆稱前開客 戶確已簽收貨物,再持該送貨單之私文書繳回臺灣林內公司 ,使臺灣林內公司因而交付總計貨款達新臺幣125萬7千8百 37 元貨物(起訴書誤為149萬4千3百61元)之貨物,足以生 損害於臺灣林內公司、被冒名客戶、被偽簽之員工(其犯罪 時間、方式、被害人及送貨單明細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甲 ○○於得手後便將詐得之貨物轉售予私下承接之客戶以賺取 差價。
㈡、甲○○利用收取貨款業務之機會,將如附表二所示客戶繳付 用以清償貨款之現金或支票,總計達142萬8千4百33元(起 訴書誤為119萬3千7百39元),變易持有而為所有之意思, 侵佔入已,供己花用(其犯罪時間、方式、被害人及送貨單 明細均詳如附表二所示)。
㈢、嗣因甲○○詐取貨物或侵佔貨款後,將其中附表1編號1、3 、8及附表2編號12、40、41、44、45、58所示貨款,改以其



備註欄所示,持駱月美或莊許西名義簽發之支票繳回臺灣林 內公司,惟上開支票經屆期提示均因存款不足或拒絕往來戶 而未獲兌現,始公司查覺有異,經質問甲○○後知悉上情。二、本件犯罪證據如下:除被告於審理中坦承不諱,及告訴人於 審理中補提送貨單影本乙紙(見本院卷第67頁),應予補充 外,其餘引用起訴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如附表一、二之「所處法條及罪名 」欄所示之法條及罪名。其偽造印章,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 行為,其偽造署押、印文,係偽造私文書部分行為,其偽造 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為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查刑法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 公布,將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規定刪除,並於九十五年七 月一日生效施行,其修正立法理由已有「至連續犯之規定廢 除後,對於部分習慣犯,例如竊盜、吸毒等犯罪,是否會因 適用數罪併罰而使刑罰過重產生不合理之現象一節,在實務 運用上應可參考德、日等國之經驗,委由學界及實務以補充 解釋之方式,發展接續犯之概念,對於合乎『接續犯』或『 包括的一罪』之情形,認為構成單一之犯罪,以限縮數罪併 罰之範圍,用以解決上述問題」之說明(刑法第56條修正立 法理由第4點參照)。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 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 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 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 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 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 、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 、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 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 件被告前後多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利用業務上收取貨款之 機會,並予侵占之行為,因其業務行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 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 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揆諸上開說明,於刑 法修正施行後,評價上應認僅各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即學 理上所稱「集合犯」。其於附表一所示各行內所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二罪,因其係於所犯詐欺取財罪得逞後, 方再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非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其詐欺 取財之手段,此一事實,亦據被告於審理中供明,是其各該 犯行所犯該二罪,均各係本於二行為所為,並非一行為所為 ,二者間自不成立想像競合犯,故與附表2所犯業務侵占罪



間,均犯意各別,罪質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於 擔任告訴人林內公司之業務員期間,竟不知忠於職守,謹守 本分,先後47次行使私文書、詐欺取財及75次侵占貨款,甚 損該公司之信譽及財物,犯罪所得總金額高達268萬6千2 百 70元之多,所生危害已重,且迄未與該公司達成民事和解, 惟無犯罪刑罰前科,素行良好,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因一時貪念致罹本罪,審理中坦承 犯行,並參酌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所得之多寡、情節之輕重等 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之「所處之刑」所示之刑 ,並定其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且被告於附表一 所示犯行之「所處之刑欄」內所示偽造之印章、署押、印文 ,雖未扣案,但均無證據證明已滅失,應各依法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刑法第216條、第210條、 第339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219條、第51條第5款,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柯顯卿
附表一:(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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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犯罪時間、方式、及被害人 │ 送貨單明細 │所犯法條│ 所處之刑 │ 備 考 │
│號│ │ │ 及罪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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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6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學甲名義,向台灣林內工業股│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1 │
│ │份有限公司 (下稱林內公司)訂購如送貨單 │0000000 RU-1070RF45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伍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辦│0000000 RU-1070RF5台出│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孟乾」署│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8│
│ │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於│貨總金額:188,000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800元、發票日96年10月5│
│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一式四聯(白色│ │6條、第 │ │日、票號LA0000000號、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 │210條行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社│
│ │戶聯)之該送貨單之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使偽造私│ │支票乙紙 │
│ │寫之方式偽造「陳孟乾」署押各乙枚,並將│ │文書罪。│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 │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學甲及陳孟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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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9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學甲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1-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S1B C.K.D│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_底坐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孟乾」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5,192元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陳孟乾」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學甲及陳孟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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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2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R-55S1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7│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W-50S保溫鍋 1│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琦玉」署│0000元、發票日96年10月│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5日、票號LA0000000號、│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R-50A 3台 │6條、第 │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社│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0000000 RR-50A 6台 │210條行 │ │支票乙紙 │
│ │寫之方式偽造「陳琦玉」署押各乙枚,並將│出貨總金額:42,000元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客戶媛屋及陳琦玉。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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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 15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55,20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藍玉琦」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藍玉琦」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媛屋及藍玉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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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4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 20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73,60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藍玉琦」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藍玉琦」署押各乙枚,並│ │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媛屋及藍玉琦。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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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叁│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R-50A煮飯鍋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叁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18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媛屋」署押│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R-50A 2台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73,600元 │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媛屋」署押各乙枚,並將│ │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 │ │ │ │
│ │內公司及客戶媛屋。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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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媛屋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2-6 │
│ │送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R-501K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R-50A煮飯器 7│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陳佑林」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R-50A煮飯器 3│6條、第 │ │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台 │210條行 │ │ │
│ │寫之方式偽造「陳佑林」署押各乙枚,並將│0000000 RW-50S保溫鍋 1│使偽造私│ │ │
│ │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台 │文書罪。│ │ │
│ │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出貨總金額:44,400元 │ │ │ │
│ │內公司、客戶媛屋及陳佑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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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6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BTS-2C_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0000000 RB-2GB_WR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繳交駱月美簽發之面額19│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0000000 RH-7177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8800元、發票日96年9月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出貨總金額:9,3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30日、票號LA0000000號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 │210條行 │顆均沒收。 │、付款人台南第三用合作│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 │使偽造私│ │社支票乙紙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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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7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H-7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0000000 RBTS-2C_S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出貨總金額:5,02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 │使偽造私│ │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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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8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 │
│ │貨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承│0000000 RKD-180S(W)烘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基│碗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色│0000000 RH-9073W抽油煙│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客│機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寫│0000000 RB-31G_L_B 1台│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所│出貨總金額:11,770元 │使偽造私│ │ │
│ │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造│ │文書罪。│ │ │
│ │「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交│ │ │ │ │
│ │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客│ │ │ │ │
│ │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73W抽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6,98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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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6月26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6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031S排油煙│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4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44,66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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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19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2GMB_BR 1台│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7,06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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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0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H-7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4,16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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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7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2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H-9177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出貨總金額:2,71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5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07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3,66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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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7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66排油煙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機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9031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9,21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1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28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B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3GB_WR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1262排油煙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BTS-2C_W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出貨總金額:19,310元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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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1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30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3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BTS-2C_W 5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8177K 5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29,94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3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BR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H-8073W抽油煙│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機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0000000 RKD-180(W)烘碗│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機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出貨總金額:10,940元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1│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27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將此罪(附表憑│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證編號3-37)重覆論列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二罪,即將同一出貨單(│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出貨總金額:1,830元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0000 000000000)憑證重│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覆編寫憑證3-39,經蒞庭│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檢察官當庭刪除憑證編號│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3-39。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2│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1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21981 RB-111(S)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 RBTS-207(S) 1台│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BTS-207(S) 1台│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RKD-150(W) 1台│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9,000元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3│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7月3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 2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0000000 RKD-190S(W)烘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碗機 1台 │刑法第21│押各乙枚均沒收。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0000000 RKD-190UV(W)烘│6條、第 │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碗機 1台 │210條行 │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並│0000000 RB-2GMB_BR 1台│使偽造私│ │ │
│ │將其中三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出貨總金額:18,030元 │文書罪。│ │ │
│ │色存根聯)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 │ │ │ │
│ │林內公司、客戶雅居吳維哲。 │ │ │ │ │
├─┼───────────────────┼───────────┼────┼─────────────┼───────────┤
│24│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6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BTS-2G_W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0000000 0AU(W)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0000000 RH-8073W抽油煙│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機 1台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0000000 RKD-190S(W)烘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碗機 1台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0000000 RH-9031S排油煙│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機 2台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出貨總金額:19,705元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
│25│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日│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送│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48 │
│ │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情│0000000 RBTS-207 1台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0000000 RBTS-207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0000000 RH-3177S 2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出貨總金額:8,8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複│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其│ │使偽造私│ │ │
│ │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偽│ │文書罪。│ │ │
│ │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聯│ │ │ │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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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3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2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嵌入│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式二口)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KD-190(W)烘碗│刑法第21│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雅居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機 1台 │6條、第 │具」印章乙顆均沒收。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0000000 RH-8177K 2台 │210條行 │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出貨總金額:9,780元 │使偽造私│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文書罪。│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及客戶雅居廚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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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07(嵌入│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吳維哲」署│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出貨總金額:1,830元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吳維哲」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吳維哲。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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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15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4)誤載其犯罪刑態為│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TS-2C_S(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業務侵占罪,經蒞庭檢察│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 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林鳳蘭」署│官當庭更正其犯罪型態為│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0000000 RH-7177S 1台 │刑法第21│押、「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出貨總金額:5,020元 │6條、第 │及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乙│財罪。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 │210條行 │顆均沒收。 │ │
│ │複寫之方式偽造「林鳳蘭」署押各乙枚,以│ │使偽造私│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文書罪。│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 │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客戶雅居廚具及林鳳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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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8月21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56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B-2GB_WR(檯 │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交付該貨物。得手後│面式二口)1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廚具」│ │
│ │又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 RH-8177S 2台 │刑法第21│印文各乙枚及偽造之「雅居廚│ │
│ │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 RBTS-207 1台 │6條、第 │具」印章乙顆均沒收。 │ │
│ │色客戶聯)於該送貨單收貨人簽章欄內,以│出貨總金額:11,290元 │210條行 │ │ │
│ │其所偽造之雅居廚具印章蓋用印文於其上,│ │使偽造私│ │ │
│ │偽造「雅居廚具」印文各乙枚,並將其中三│ │文書罪。│ │ │
│ │聯(白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 │ │ │ │
│ │)交回該公司行使,足以生損害於林內公司│ │ │ │ │
│ │及客戶雅居廚具。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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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6年9月10 │單號:0000000000000 │刑法第33│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原起訴書附表憑證編號 │
│ │日,冒用客戶雅居名義,向林內公司訂購如│出貨機種及數量: │9條第1項│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3-63 │
│ │送貨單明細欄所示之貨物,致使該公司不知│0000000 RH-9031S排油煙│詐欺取財│有期徒刑貳月,上開一式四聯│ │
│ │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交付該貨物。得手後又│機 2台 │罪。 │送貨單內偽造之「雅居」署押│ │
│ │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一式四聯(白│出貨總金額:9,140元 │刑法第21│各乙枚均沒收。 │ │
│ │色對帳聯、紅色會計聯、藍色存根聯、黃色│ │6條、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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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