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133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沈庭旭(原名:沈煒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玖仟柒佰叁拾壹
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償還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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