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90號
PCDV,98,重訴,190,200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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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原   告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通訊址:
被   告 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 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 4 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98年4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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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酉林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壬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