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085號
PCDV,98,訴,1085,2009051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85號
原   告 榮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煌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原名吳天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8年5 月6 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憑,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1/1頁


參考資料
煌家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榮寅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