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收勞健保費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8年度,741號
TCEV,98,中補,741,2009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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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741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游連慶永達企業社間請求返還溢收勞健保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96,3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被告游連慶最近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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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