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222號
SCDV,98,除,222,200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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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22號
聲 請 人 葉金沅即葉金文即智揚企業社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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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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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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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旺宏營造有限公│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0年10月15日│7,350元 │AA0000000 │ │
│ │司 │中正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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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