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樓
法定代理人 丙○○
、8樓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即原國軍新竹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扣抵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經本院於民國98年5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16,637元,該項裁定已於98年6月2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八 年 七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巫芳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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