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6年度,93號
TPDV,106,司,93,20170603,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劉繼權(即英屬百慕達商凌雲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英屬百慕達商凌雲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
司臺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英商思睿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為英屬百慕達商凌雲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英屬百慕達商凌雲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英屬百慕達商凌雲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 灣分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 清算期間之損益表、現金收支明細表、剩餘財產分配明細表 等件呈送本院而經准予備查在案,且經徵得董事會、英商思 睿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同意由英商思睿邏輯國 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 定英商思睿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灣分公司為該公司之簿 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 保管簿冊及文件清單、董事會決議錄暨譯文、公司登記資料 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 363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核對無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1/1頁


參考資料
英商思睿邏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司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分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