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蘇志成律師即謝蕭過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司雄簡調字第168號清償債務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8日上午09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書 記 官 李欣妍 調解委員 葉明瑞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甲○○ 到相對人 蘇志成律師即謝蕭過之遺產管理人 到調解成立內容如下: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拾捌萬柒仟零捌拾捌 元。二、前項金額給付方式: 相對人應於民國98年8月31日一次給付完畢。三、兩造其餘請求權均拋棄。四、程序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蘇志成律師即謝蕭過之遺產管理人 調解委員 葉明瑞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欣妍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李欣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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