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8年度,984號
TPDM,98,易,984,2009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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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9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現在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緝字
第五五九號、第五六○號、第五六一號)及移送併辦審理(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五七五號、第五七六號
、第五七七號、第五七八號、第五七九號、第五八○號、第五八
一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三四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壬○○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壬○○明知將自己向電信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利用該等行動電話 門號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之用,並預見可能因而幫助他人 從事詐欺取財之目的,竟基於幫助數名有實施詐欺取財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小王」、「小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 理」、「李經理」、「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 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 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 」、「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 意,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五月八日止期間某 時許,在不詳地點,經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 秋山」之成年男子介紹,將其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前往位在臺北市○○ 區○○路三段三四號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八德直 營服務中心,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一張、於九十七年四月十 九日,前往位在臺北市大同區○○○路○段二六號之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延平門市,分別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一張 及向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門號SIM卡一張,無償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自稱「小王」之成年男子使用,供該數名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利用該等行動電話門號以詐術使他人將財 物交付之用,壬○○即以此行為幫助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 秋山」、「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 、「雅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 「東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 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 )於取得前揭壬○○交付之上開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 號、遠傳電信公司行動電話門號及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門 號SIM卡各一張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 聯絡,先由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五月 九日、五月十一日、七月十日,分別在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刊登徵才廣告,佯稱應徵司機等訊息,並以壬○○ 申請之上開臺灣大哥大公司行動電話門號、遠傳電信公司行 動電話門號及和信電訊公司行動電話門號與應徵者聯絡,要 求應徵者提供渠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作為薪資轉 帳之用。嗣有以下應徵者因而分別提供其等向金融機構帳戶 申請開立之帳戶供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 (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小王」 、「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 、「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 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 、「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 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使用:(一)寅○○(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以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一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 )於九十七年五月九日某時許,因見聯合報上刊登之徵才 廣告,依該徵才廣告上所載壬○○向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 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自稱「小陳」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基於幫 助上開數名有實施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自稱「許秋山」、「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 、「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 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



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 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 九十七年五月十日晚上七時三十分許,在位在臺中市○○ 區○○路與黎明路口某處,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大肚蔗廓郵局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存摺一本、金融卡一張及密碼一個交付予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陳」之成年男子,供上開數名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作為提領及匯出款項之用 ,寅○○即以此行為幫助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 」、「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 、「雅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 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 」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 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 年人等人)於取得前揭寅○○交付之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大肚蔗廓郵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該金融卡密碼 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一名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東森客服人員」之成年女 子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下午五時前某時許,在不詳地點 ,以電話向鄭棻嵐佯稱:鄭棻嵐於五月初,在簽收渠向東 森購物購買之All in one美白退斑換膚乳液時 ,勾選到分期付款的方式,如果不趕快取消分期付款,將 會每個月從渠帳戶扣款等語,復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自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 之成年男子於同日下午五時許,以電話向鄭棻嵐佯稱:東 森購物方面已向銀行說明情況,如果要解除分期付款之情 形,就按照其指示來做等語,致使鄭棻嵐陷於錯誤,旋即 前往位在臺北市○○區○○路一八號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永吉分行自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男子之指 示,接續將新臺幣(下同)二萬二千五百七十一元、七千 四百二十九元匯入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大肚蔗廓郵 局寅○○帳戶內而遭提領一空。嗣鄭棻嵐察覺有異,遂於 九十七年七月四日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二)癸○○(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以九十七年度簡字第一三六三號判決判處拘役五十日, 於九十八年一月十五日確定)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某時



許,因見中國時報上刊登之徵才廣告,依該徵才廣告上所 載壬○○向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 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劉 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基於幫助上開數名有實施詐欺 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小 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 人員」、「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雅虎 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 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 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 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 )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先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一日 某時許,在位在臺中市○○○路上之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後 門某處,將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申請 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內頁 影本一張、金融卡一張及密碼一個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自稱「劉經理」之成年男子所派遣出面收取前開 癸○○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密碼之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復以壬○○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上開自稱「 劉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後,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七日下午 五時許,在位在臺中市○區○○路一七二號之交通部臺灣 鐵路管理局臺中火車站前,將其於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向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申請補發之0000 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一張交付予上開自 稱「劉經理」之成年男子所派遣出面收取前開癸○○帳戶 之金融卡之另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供 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作為提領及匯出 款項之用,癸○○即以此行為幫助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 均不詳之成年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上開數名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許秋山」、「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 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 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 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行人 員」之成年人等人)於取得前揭癸○○交付之上開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帳戶之存摺影本、金融卡及



該金融卡密碼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 絡,先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 賣賣家」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一時八分許 ,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丙○○佯稱:丙○○在購買物品 交易付款時誤選到分期付款的項目,每月會分期定額扣款 等語,致使丙○○陷於錯誤,旋即前往位在高雄市左營區 ○○○路三八六號之高雄榮民總醫院內自動櫃員機前,依 該成年人之指示,接續於同日下午一時五十七分許、二時 一分許,將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元、二萬九千九百八十三 元匯入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癸○○帳 戶內而遭提領一空。嗣丙○○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 線查知上情。
(三)庚○○(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 日以九十七年度板簡字第九二八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 月,於九十八年三月三日確定)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因 見中國時報上刊登之徵才廣告,撥打壬○○向臺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李經理」之成年男子聯 絡後,基於幫助上開數名有實施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小王」、「小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 、「李經理」、「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 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 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 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 確定犯意,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一日某時許,在位在臺北市 中正區○○路八號之臺灣麥當勞股份有限公司麥當勞餐廳 前,將其向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申請開立 之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一本、金融卡 一張及密碼一個交付予上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李經理」之成年男子,供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之成年人作為提領及匯出款項之用,庚○○即以此行為 幫助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實施詐欺取財 犯行。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 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小王」、「小 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 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 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



、「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 「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於取得前 揭庚○○交付之上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該金融卡密碼後,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 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於九十 七年七月十二日下午五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己○ ○佯稱:己○○於九十七年五月初,在雅虎奇摩網路購買 化妝乳液後,於超商繳款一千二百八十元時,因超商小姐 勾選付款方式錯誤,造成購物中心可能定期從渠金融漲戶 口款等語,復旋即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郵局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向己○○佯稱:要己○○查詢 帳戶內容是否有短少金額,並整合金錢等語,致使己○○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七時五十六分許,前往位在臺北市 中正區○○○路○段二七二號一樓之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公館分行自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人之指示,先將 三萬一千元自帳戶內提出後,再存入上開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庚○○帳戶內而遭提領一空。嗣己○ ○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四)丑○○(業經本院於九十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以九十七年度 易字第三三二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 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確定)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四日、十五 日,因見自由時報上刊登之徵才廣告,依該徵才廣告上所 載壬○○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請0000000 000號行動電話門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李經理」之成年男子聯絡後,基於幫助上開數名有實施詐 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 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 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 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雅 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 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 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 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 人)實施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九十七年七月十六日 晚上九時許,在位在臺北市○○區○○街三六號之家城股 份有限公司漢堡王懷寧店前,將其向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天母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號 帳戶、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申請開立之0



0000000000號帳戶、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石牌郵局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 戶之各帳戶之金融卡一張及密碼一個交付予上開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自稱「李經理」之成年男子所派遣出面收 取前開金融卡、密碼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吳 先生」之成年男子,供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人作為提領及匯出款項之用,丑○○即以此行為幫助 該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 。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山」、「小王」、「小陳」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 理」、「李經理」、「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 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 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 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於取得前揭丑 ○○交付之上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帳戶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帳戶、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帳戶之各該帳戶之金融卡一張及密碼 一個後,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為下 列行為:
1、先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八 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陳雪姿佯稱:因陳雪姿有 一筆一千一百五十七元在網站上之交易必須在線上取消 分期付款,要求陳雪姿持金融卡前往附近郵局或銀行提 款機依指示操作等語,致使陳雪姿誤於錯誤,旋即前往 不詳地點之自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人之指示,將二萬 九千九百八十六元轉帳存入上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天母分行丑○○帳戶而遭提領一空。嗣陳雪姿察覺 有異,始報警查知上情。
2、先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 網站客服人員」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晚上九 時三十分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乙○○佯稱:因業 務疏失,要乙○○取消分期付款等語,復由一名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郵局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向 乙○○佯稱:欲取消分期付款作業,乙○○必須前往郵 局自動櫃員機前操作匯款程序等語,致使乙○○陷於錯 誤,於同日晚上十時二十分許,前往位在新竹市○○路 ○段七○七號之中華大學內自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人



之指示,將五千二百二十元轉帳存入上開中華郵政股份 有限公司石牌郵局丑○○帳戶而遭提領一空。嗣乙○○ 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3、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 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晚 上十時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辛○○佯稱:辛○○ 於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向其購物,並以超商取貨之方式 消費,惟因超商人員拿錯分期付款單讓辛○○簽收,故 要求辛○○前往自動櫃員機操作轉帳,以取消分期付款 等語,致使辛○○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六分 許,前往位在桃園縣蘆竹鄉○○路一號之統一超商股份 有限公司航海門市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女子之指示,將八千零十七元轉 帳存入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丑○○帳戶 而遭提領一空。嗣辛○○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 查知上情。
4、先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 賣家」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在 不詳地點,以電話向子○○佯稱:因子○○網路購物之 扣款有問題,需與銀行人員聯絡等語,復由一名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銀行人員」之成年人以電話向 子○○佯稱:欲取消扣款作業,子○○要立即到自動櫃 員機前確認扣款前之金額,並依其只是操作自動櫃員機 等語,致使子○○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十一時六分許 ,前往位在臺南縣永康市○○路○段一五三二號之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大分行自動櫃員機前,依 該成年人之指示,將七千二百二十三元轉帳存入上開中 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丑○○帳戶而遭提領一空 。嗣子○○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5、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 家」之成年男子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許,在 不詳地點,以電話向丁○○佯稱:丁○○於九十七年五 月間上雅虎奇摩網拍購買衣服,並在統一超商完成付款 ,惟因丁○○付款作業有誤,變成每個月要分期付款, 要丁○○立即前往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等語,致使丁○ ○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十時三十五分許,前往位在高 雄縣鳳山市○○街二四號、二六號之萊爾富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鳳山文澄店內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自 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男子之指示,將三千七百六十三 元轉帳存入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丑○○



帳戶而遭提領一空。嗣丁○○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 循線查知上情。
 6、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 家」之成年人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時四十九分 許,在不詳地點,以電話向甲○○佯稱:因甲○○日前 上網瀏覽雅虎奇摩拍賣網站拍賣物品,簽收帳款時簽到 分期付款,要甲○○前往自動櫃員機做取消扣款作業等 語,致使甲○○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十時四十九分許 ,前往位在新竹縣竹東鎮○○路○段六○號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竹東長春郵局自動櫃員機前,依該成年人 之指示,將一萬一千零十三元轉帳存入上開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丑○○帳戶而遭提領一空。嗣甲○ ○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上情。
7、由一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網路賣家」之成 年男子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晚上十一時許,在不詳地 點,以電話向戊○○佯稱:戊○○於九十七年七月十七 日網路購物之付款方式操作錯誤,要戊○○立即前往自 動櫃員機操作更改付款方式,要幫戊○○解除以避免重 複扣款等語,致使戊○○陷於錯誤,於同日晚上十一時 十六分許,前往位在臺中市○○區○○路二段一六二號 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竹分行自動櫃員機 前,依該成年男子之指示,將一萬七千零八十元轉帳存 入上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石牌郵局丑○○帳戶而遭 提領一空。嗣戊○○察覺有異,遂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知 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太平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臺北市政府警 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及鄭棻嵐訴由臺中縣警察局 烏日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併案審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 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



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規定甚明。經查:本院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部分屬傳聞證據,檢察官及被告壬○○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 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 ,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 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 鄭棻嵐、被害人丙○○、己○○、乙○○、辛○○、子○ ○、丁○○、甲○○、戊○○於警詢時指訴情節相符,復 經證人寅○○、癸○○、庚○○、丑○○分別於警詢、偵 查時證述屬實,並有輕鬆打客戶資料卡、聯合報剪報、臺 灣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豐原郵局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營字 第○九七○二○一四六七號函及其檢附寅○○郵政存簿儲 金立帳申請書、查詢帳戶最近交易資料、開戶資料、客戶 歷史交易清單、告訴人鄭棻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城東分行臺幣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通聯調閱單、中 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癸○○郵政存簿 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郵政存簿儲金簿封 面及內頁影本、中國時報剪報、聯邦銀行客戶交易明細表 、聯邦商業銀行九十七年八月一日(九七)聯銀業管字第 六九六四號函及其檢附聯邦銀行存款印鑑卡、聯邦銀行客 戶基本資料(個人戶)、開戶基本資料、聯邦銀行未登摺 帳項查詢清單、聯邦銀行存戶事故查詢單、聯邦商業銀行 中和分行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九七聯銀外中字第一六○號 函及其檢附聯邦銀行客戶基本資料(個人戶)、聯邦銀行 存款印鑑卡、聯邦銀行未登摺帳項查詢清單、臺北市政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北市警中正一分 刑字第○九七三一五一二二○○號函及其檢附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玉山銀行存戶全部資料查詢單、玉山銀行存戶事 故查詢、存戶交易明細表、第一商業銀行天母分行九十七 年十一月四日(九七)一銀天母字第九一號函及其檢附第 一商業銀行存款明細分類帳、自由時報剪報、臺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法大字○九八○三一 九五三號書函及其檢附臺灣大哥大預付卡申請書、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九十七年八月五日北營字第○九 七○九○二七四三號函及其檢附以局號帳號查詢客戶存簿



資料、丑○○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 單、中國信託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交易明細表 、臺北富邦銀行交易明細表、POST ATM REC EIPT及新光銀行自動櫃員機明細表等件附卷可稽,足 認被告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 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 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九九八號、第六四七五號、八十八 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 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基於幫助之犯 意,提供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一 張予前述數名有實施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包含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自稱「許秋山」、「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 」、「吳先生」、「雅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 之成年男子、自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 東京衣著』人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 」、「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 銀行人員」之成年人等人)等人使用,數名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因而取得證人寅○○、癸○○、庚○○ 、丑○○所提供之各該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並 對告訴人鄭棻嵐、被害人丙○○、己○○、陳雪姿、乙○ ○、辛○○、子○○、丁○○、甲○○、戊○○施用詐術 ,致告訴人鄭棻嵐、被害人丙○○、己○○、陳雪姿、乙 ○○、辛○○、子○○、丁○○、甲○○、戊○○分別陷 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證人寅○○、癸○○、庚○○、 丑○○所提供之前開金融機構帳戶內,是被告所為係參與 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 以正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 為係幫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 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告前開幫助詐欺 取財犯行,幫助包括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許秋 山」、「小王」、「小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客服人員」、「劉經理」、「李經理」、「吳先生 」、「雅虎奇摩拍賣賣家」、「網路賣家」之成年男子、



自稱「東森客服人員」、「雅虎奇摩拍賣『東京衣著』人 員」之成年女子、自稱「雅虎奇摩拍賣賣家」、「雅虎奇 摩拍賣網站客服人員」、「郵局人員」、「銀行人員」之 成年人等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犯罪,而該 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前開詐欺取財犯 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幫助 他人犯前開罪名,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又被告固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渠係於不同日 期分別交付上開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各一張予前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小王」之成 年男子等語,惟亦供承:渠不記得係於何時間、地點,將 上開三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一張交付予前自稱「小王 」之成年男子,且渠係因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 許秋山」之成年男子之介紹、要求,方同意將上開三行動 電話門號SIM卡各一張交付予前自稱「小王」之成年男 子等語,參酌被告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九日向遠傳電信股份 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於 九十七年五月間即為前開數名有實施詐欺取財犯意聯絡及 行為分擔之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使用,而其 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 請之行動電話門號則係於九十七年七月十日方為上開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所使用等情,且無其他證據證 明被告係以多次交付,依罪疑唯輕之原理,應認定被告係 以一行為交付上開三行動電話門號SIM卡,附此敘明。 被告以一行為提供其向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 門號SIM卡各一張予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人使用,幫助上開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 人詐欺告訴人鄭棻嵐、被害人丙○○、己○○、陳雪姿、 乙○○、辛○○、子○○、丁○○、甲○○、戊○○等人 ,致告訴人鄭棻嵐、被害人丙○○、己○○、陳雪姿、乙 ○○、辛○○、子○○、丁○○、甲○○、戊○○陷於錯 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證人證人寅○○、癸○○、庚○○、 丑○○所提供之前開金融機構帳戶內,故被告係以一行為 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 條規定,從一重處斷。檢察官雖僅就被告將其向臺灣大哥 大股份有限公司、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和信電訊股份 有限公司申請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一張予前述數名 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使用,數名真實姓名、年



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因而取得證人癸○○、庚○○、丑○○ 所提供之各該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並對被害人 丙○○、己○○及陳雪姿施用詐術,致被害人丙○○、己 ○○及陳雪姿分別陷於錯誤,因而匯款至證人癸○○、庚 ○○、丑○○所提供之帳戶部分提起公訴,惟該數名真實 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因而取得證人寅○○所提供之 金融機構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及對告訴人鄭棻嵐、被害 人乙○○、辛○○、子○○、丁○○、甲○○、戊○○施 用詐術,致告訴人鄭棻嵐、被害人乙○○、辛○○、子○ ○、丁○○、甲○○、戊○○分別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 款至證人寅○○、丑○○所提供之帳戶部分與前開已起訴 有罪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 併予審理論究,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提供前開行動電話 號碼SIM卡予前述數名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 使用,使前開犯罪之人得以逃避犯罪之查緝,所為已嚴重 擾亂金融社會秩序,影響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 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惟其並未因 此獲有任何利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審酌其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 ,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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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宜欣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