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財管字,98年度,8號
ILDV,98,財管,8,200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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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財管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游漢中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為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冬山鄉○○村○○路83巷11號,民國95年7月1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游漢中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即歸屬國庫。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 ,生前最後住所:宜蘭縣冬山鄉○○村○○路83巷11號)前 因獨資經營承峰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而積欠營所 稅二筆合計新臺幣(下同)七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元。嗣被繼 承人甲○○於民國95年7月1日死亡後,被繼承人各順位繼承 人均依法拋棄繼承,是否尚有其他繼承人即屬不明,且未經 親屬會議選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致使聲請人無 法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行使權利,爰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甲○○之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宜院瑞家恭字第95繼224字第34833號函及遺 產稅課稅參考清單等件在卷為證。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 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 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 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按公示催告之 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 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 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四十二條及第五百四十三條之規定,除申報權利期間外,於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所為之公示催告準用之,民法第 一千一百七十七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均



規定甚明。末按,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 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 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一 千一百七十六條第六項亦著有明文。次按,遺產管理人之職 務如下: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 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 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 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 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 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一 千一百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是依前揭規定可知,遺產管 理人之職務,主要在整理被繼承人之財產,踐行被繼承人債 權、債務之確認,將債權人債權、債務作合理之分配,並於 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時,或遺產分配後尚有剩餘時,將遺產移 交繼承人或國庫。又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無人繼承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則歸屬國庫之 規定,即知無人繼承之遺產若有賸餘,終歸國家所取得。三、經查:
㈠聲請人所為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甲○○之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宜院瑞家恭字第95繼224字第34833號函及遺產稅 課稅參考清單等件在卷為佐,並經本院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 第224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屬實。依此,聲請人以對被繼承 人尚有稅款債權存在為由提出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 自屬首開法條規定之利害關係人無誤。
㈡被繼承人甲○○名下尚有土地等遺產,顯見被繼承人並非死 亡絕戶。又被繼承人所有之土地,倘以市價計算,應高於所 負債務等情,復經聲請人到庭陳明屬實,故以被繼承人所負 稅款債務僅有七萬八千七百八十九元,可徵被繼承人甲○○ 所有之遺產價值已高於被繼承人對聲請人所負稅款債務而非 遺債大於遺產而形同破產之情形,便無以國家資源管理對國 庫毫無利益之財產而須墊付無法歸墊之管理費用,造成公器 淪為私用,損及全民利益,令國庫遭受利益之侵害之情事存 在。又因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宜蘭分處 本為職司國有財產之管理機關,是認國庫對被繼承人甲○○ 之遺產尚具期待權,即被繼承人倘有賸餘之遺產即歸國庫, 故選任相對人擔任遺產管理人應有其實益。況相對人就遺產 管理之相關法律程序已甚熟稔,本院認選任相對人為遺產管 理人,應為最佳方案且尚不致造成相對人過重之業務負擔, 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依法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末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



所定之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其遺產於清償債權 ,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附此敘明。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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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