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8年度,554號
TYDV,98,除,554,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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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55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康明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前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86 號公示 催告在案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卷宗查核無誤。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除經聲請人於本院98年9 月28日言詞 辯論時到庭陳明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誤,有本院 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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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98年度除字第554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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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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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劉貽賓 │永豐銀行大園分行 │98年3月20日 │88,000元 │AB七八一九九六│ │
│1 │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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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營業部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