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1年度,2731號
TPDV,91,除,2731,2002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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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七三一號
  聲 請 人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九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百一十年八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方美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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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六四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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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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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富貿易有限公司許│彰化銀行復興分行 │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壹拾玖萬玖仟陸佰│PA四四0九二一│  │
│ │瑞昇       │         │           │玖拾柒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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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吉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