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重訴字第九○四號
原 告 彰化縣彰化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勝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許石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