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8年度,48964號
KSDV,98,司促,48964,200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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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司促字第4896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呂文誠之遺產管理人蘇志成律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何福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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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