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6號
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裕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裕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051 元,應
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2,1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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