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98年度,306號
TPDV,98,審建,306,20091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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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審建字第306號
原   告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東裕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東裕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東裕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3,051 元,應
  繳裁判費12,6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2,18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以繕本或影本直
  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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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詮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