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繼承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22號
SCDV,98,家訴,22,2009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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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
原   告 子○○
      丑○○○
      壬○○
      卯○○
      乙○○○
      甲○○
上列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子○○  住新竹縣
被   告 丁○○  住新竹縣
訴訟代理人 巳○○  住同上
被   告 丙○○  住新竹縣
      辰○○  住新竹縣
      寅○○  住新竹縣
      癸○○○ 住新竹縣
      庚○○  住同上
      辛○○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己○○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就其第㈠項請求被告辰○○寅○○癸○○○、庚○
○、辛○○戊○○己○○,應會同原告子○○卯○○
乙○○○,就被繼承人楊壽榮所有新竹縣關西鎮○○路97
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此部分訴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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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