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2號原 告 子○○ 丑○○○ 壬○○ 卯○○ 乙○○○ 甲○○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子○○ 住新竹縣被 告 丁○○ 住新竹縣訴訟代理人 巳○○ 住同上被 告 丙○○ 住新竹縣 辰○○ 住新竹縣 寅○○ 住新竹縣 癸○○○ 住新竹縣 庚○○ 住同上 辛○○ 住同上 戊○○ 住同上 己○○ 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辦理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1月20日上午9時55 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二、原告就其第㈠項請求被告辰○○、寅○○、癸○○○、庚○ ○、辛○○、戊○○、己○○,應會同原告子○○、卯○○ 、乙○○○,就被繼承人楊壽榮所有新竹縣關西鎮○○路97 地號土地辦理繼承登記部分,於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 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 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此部分訴訟。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淑芬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