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98年度,4199號
KSDM,98,審訴,4199,200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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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審訴字第4199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
字第22689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
下:
主 文
乙○○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6 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係高雄市○○區○○路98號「甜蜜屋精品店」負責人 ,明知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如附表一所示公司取 得商標權(商標註冊號數、商標專用期間分別詳如附表一所 示),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即藥品使 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且明知綽號「金毛」之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之成年男子,所販予之威而剛、犀利士藥錠係未經行政院 衛生署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冒用他人之藥物名稱, 且外包裝盒上標示之公司、商標、圖樣、防偽標籤,均係不 詳之成年人偽造之準私文書,依法不得販賣。仍基於意圖營 利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冒用藥物名稱之偽藥商品暨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之犯意,自97年9 月間某日起,以每錠新臺幣(下 同)250 元之代價,陸續自上開綽號「金毛」之男子,販入 上開未經核准製造,且未得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同意或授權而 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及藥物名稱之威而剛及 犀利士,並於販入後,在上開「甜蜜屋精品店」,以每錠35 0 元之價格,將上開威而鋼、犀利士等偽造販售予不特定人 牟利。嗣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共同於97 年11月30日及98年4 月22日派人喬裝顧客至「甜蜜屋精品店 」查訪並向乙○○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 至6 之物後,向警方 檢舉,經警方於98年7 月14日上午12時10分許,持搜索票至 上開「甜蜜屋精品店」執行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 1 、2 、7 所示之物。
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等公司訴由法 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第284 條之1 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 訴代理人戴仲懋律師於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有98年4 月 22 日 估價單2 張、「甜蜜屋精品店」名片1 張、威而鋼藥 瓶外觀照片2 張、威而鋼藥錠外觀照片1 張、犀利士包裝盒 外觀照片6 張、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註冊簿影本、輝瑞大 藥廠股份有限公司98年3 月20日出具之鑑定聲明書、超微量 工業安全工作室98年5 月19日出具之編號UB/2009/50145A-0 1 號檢驗報告、臺灣禮來股份有限公司98年5 月18日出具之 鑑定報告、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 相符,應堪採信。職是,本案事證業臻明確,被告犯行堪以 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禮 來大藥廠之英文名稱、商標圖樣及標籤,係該等公司表示其 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 售之仿冒藥品即「威而鋼」「犀利士」等外包裝盒上標示之 公司、商標名稱、圖樣、防偽標籤,其仍有主張該公司及商 標之意思內容,足以生損害於美商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及美商禮來大藥廠,自應依刑法之偽造文書罪章論處。四、核被告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 條第2 項之明知冒用他人藥物名稱而販賣罪、商標法第82條 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以一販賣偽藥之行 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並同時構成販賣偽藥、明知冒用 他人藥物名稱而販賣、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數罪名,且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處斷。檢察官雖漏未就被告上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明知冒用他人藥物名稱而販賣等犯行部分起訴,惟該部分 事實與已起訴部分,均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已如前述,均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 自均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販賣偽藥,不僅嚴重危害社會 大眾身體健康,且該來歷、成分均不明之偽藥為消費者服用 後,造成之風險難以想像,被告為貪圖己利而無視此種危險 性,另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 當時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 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侵害他人商標之行為,



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即商標專用權人外,亦對商標專用權人潛 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有損我國 之國際形象;惟被告無前科,有其本院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報 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足見平 日素行良好,且犯後已坦承犯行,並審酌其犯罪之動機、目 的、手段、所販賣之偽藥商品數量非鉅,及至今尚未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至6 所示物品,藥品部分經鑑定均為偽 藥,固依藥事法第79條規定,應由主管之行政機關沒入銷燬 之,惟本件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且被告販賣該等使用 仿冒商標之偽藥,同時亦屬商標法第83條之仿冒商標商品, 已如前述,自亦屬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雖被告之行為應從 一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定處斷,仍應依商標法第83條 諭知沒收;另藥品外包裝盒(瓶)、防偽標籤,係仿冒附表 一所示公司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一併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扣案之附表二 編號7 所示之現金簿,係證據性質,尚無從認係供本件販賣 偽藥、冒用藥物名稱、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或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等犯行預備或所用之物,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條第2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1項、第210 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琇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條第1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附表一:
┌──┬───┬───────┬────┬─────────┐
│編號│商標名│ 專用權人 │ 註冊號 │ 授權專用期限 │
│ │稱 │ │ │ │
├──┼───┼───────┼────┼─────────┤
│ 1 │PFIZER│美商輝瑞產品公│00000000│自92年11月1 日起 │
│ │ │司 │ │至103 年7 月15日止│
│ │ │(繼受而來,原│ │ │
│ │ │申請人為美商美│ │ │
│ │ │國飛籌大藥廠,│ │ │
│ │ │嗣更名為美商輝│ │ │
│ │ │瑞大藥廠) │ │ │
├──┼───┼───────┼────┼─────────┤
│ 2 │VIAGRA│美商輝瑞產品公│00000000│自88年10月1 日起 │
│ │ │司 │ │至106 年8 月15日止│
│ │ │(繼受而來,原│ │ │
│ │ │申請人為美商輝│ │ │
│ │ │瑞大藥廠) │ │ │
├──┼───┼───────┼────┼─────────┤
│ 3 │CIALIS│美商美國禮來大│00000000│自97年7月16日起 │
│ │犀利士│藥廠 │ │至100年6月15日止 │
│ │ │(繼受而來,原│ │ │
│ │ │申請人為美商禮│ │ │




│ │ │來ICOS有限公司│ │ │
│ │ │) │ │ │
└──┴───┴───────┴────┴─────────┘
附表二:
┌─┬────┬───────────┬───────────┐
│編│物品名稱│數量 │備註 │
│號│ │ │ │
├─┼────┼───────────┼───────────┤
│1 │威而鋼 │46錠 │1.瓶身均印有「 PFIZER │
│ │ │(30錠塑膠瓶裝2 瓶;其│ 」、「VIAGRA」圖樣之│
│ │ │中1 瓶內裝30錠、1 瓶內│ 藥瓶包裝 │
│ │ │裝16錠) │2.搜索扣押所扣得 │
├─┼────┼───────────┼───────────┤
│2 │犀利士 │33錠 │1.其中28錠以盒身印有「│
│ │ │(4錠裝7盒,散裝5錠) │ CIALIS 」圖樣之外盒 │
│ │ │ │ 包裝,每盒均4錠,其 │
│ │ │ │ 餘5錠散裝 │
│ │ │ │2.搜索扣押所扣得 │
├─┼────┼───────────┼───────────┤
│3 │瓶裝 │1瓶(內含錠數不明) │1.瓶身均印有「 PFIZER │
│ │ VIAGRA │ │ 」、「 VIAG RA 」圖 │
│ │ │ │ 樣之藥瓶包裝。 │
│ │ │ │2.告訴人於97年11月30日│
│ │ │ │ 於被告經營之店內購買│
├─┼────┼───────────┼───────────┤
│4 │盒裝 │1盒(4錠) │1盒身印有「CIALIS 」圖│
│ │ CIALIS │(見調偵卷第76頁) │ 樣之外盒包裝,每盒均 │
│ │ │ │ 4錠。 │
│ │ │ │2.告訴人於97年11月30日│
│ │ │ │ 於被告經營之店內購買│
├─┼────┼───────────┼───────────┤
│5 │VIAGRA │1錠 │1.錠身刻有「 PFIZER 」│
│ │ │ │ 圖樣。 │
│ │ │ │2.告訴人於98年4 月22日│
│ │ │ │ 於被告經營之店內購買│
├─┼────┼───────────┼───────────┤
│6 │盒裝 │1盒(4錠) │告訴人於98年4月22日於 │
│ │CIALIS │(見調偵卷第76頁) │被告經營之店內購買。 │
├─┼────┼───────────┼───────────┤
│7 │現金簿 │1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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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