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8年度,20990號
SLDV,98,促,20990,2009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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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20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同冠通信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中山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 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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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心屋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