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98年度,77號
NTEV,98,埔簡,77,20091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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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埔簡字第77號
上 訴 人 南投縣仁愛鄉廬山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8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63,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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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