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98年度,538號
TPDV,98,司拍,538,2009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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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拍字第538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8年4 月10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設定 新臺幣(下同)3,9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 確定期日為128 年4 月8 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 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8年4 月16日向聲 請人借用3,300,000 元,另於98年4 月7 日簽立保證書為第 三人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債務於24,000,000元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均約定分期攤還本息,如未依約履 行,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依約應清償 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保 證書影本、約定書影本、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及增補條款 約定書影本、開發信用狀申請影本等件為證。又經本院於98 年11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其迄未表 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 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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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加睦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