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辛○○
子○○○
壬○○
癸○○
以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地址 臺中市○區○○路216號10 樓
被 上訴人 寅○○
庚○○
甲○○
丁○○○○○○○○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乙○○
丙○○
戊○○
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返還所有土地及其
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7,92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4,67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