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土地及其地上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271號
TCDV,98,重訴,271,20091207,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
上 訴 人 辛○○
      子○○○
      壬○○
      癸○○
以上四人共同送達代收地址 臺中市○區○○路216號10 樓
被 上訴人 寅○○
      庚○○
      甲○○
      丁○○○○○○○○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己○○○
被 上訴人 乙○○
      丙○○
      戊○○
      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等因98年度重訴字第271號返還所有土地及其
地上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17,921,2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4,67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靜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