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961號
KSDV,106,司促,6961,2017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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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6961號
債 權 人 順賀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清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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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賀行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