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6876號
KSDV,106,司促,6876,2017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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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6876號
債 權 人 楊櫻桃
債 務 人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長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佰參拾參萬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300,000  │民國105年5月31日   │6%     │
├──┼─────┼───────────┼──────┤
│002 │600,000  │民國105年5月31日   │6%     │
├──┼─────┼───────────┼──────┤
│003 │300,000  │民國105年5月31日   │6%     │
├──┼─────┼───────────┼──────┤
│004 │130,000  │民國105年5月31日   │6%     │
├──┼─────┼───────────┼──────┤
│005 │500,000  │民國105年8月1日    │6%     │
├──┼─────┼───────────┼──────┤
│006 │500,000  │民國105年8月1日    │6%     │
├──┼─────┼───────────┼──────┤
│007 │200,000  │民國105年8月1日    │6%     │
├──┼─────┼───────────┼──────┤
│008 │300,000  │民國105年8月1日    │6%     │
├──┼─────┼───────────┼──────┤
│009 │500,000  │民國105年8月1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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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