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建上更(一)字,105年度,14號
TPHV,105,建上更(一),14,2017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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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蔡皇其律師
      呂紹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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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宙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