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更㈠字第14號
上 訴 人 宙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城
訴訟代理人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寧錄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金泰
訴訟代理人 黃仕翰律師
蔡皇其律師
呂紹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22日上午9時35分在本
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佳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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