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5年度,2632號
TPHM,105,上易,2632,2017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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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上易字第26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韋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自字第53號,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曾韋禎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聯合報社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合報公司) 發行聯合晚報張宗智於民國105 年間任聯合晚報總編輯。 聯合報公司見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於105 年4 月16日提出選任 新任院長3 位候選人名單,並送總統府由總統決定新任院長 人選,然因新任院長遴選過程中紛擾不斷,即有數位中研院 院士於105 年4 月26日聯名致函時任總統馬英九,要求總統 將具爭議之中央研究院新任院長名單退回中央研究院。聯合 報公司決定對全體院士寄發問卷,以問卷調查方式報導中研 院院長遴選爭議事件,遂於105 年5 月3 日以電子郵件寄送 問卷方式對國內外共263 位中央研究院院士進行調查,並於 同年月7 日止回收問卷。該問卷詢問2 個問題,其中第1 個 問題為「中研院海外院士發起連署,希望馬英九總統能退回 中央研究院所送出3 位候選人名單重議。請問您贊不贊成? 」,第2 個問題為:「您贊成或反對原因為何?」等問題, 聯合報公司一共回收共79位院士之問卷,回收率達30.03 % ,經整理問卷內容結果,其中1 位未表態,且無法判別該院 士身分而予以剔除外,其餘有效問卷中贊成退回者有44位, 反對退回者有33位,無意見者有1 位,聯合晚報編輯團隊整 理上開資料後,依據所回收上開79份問卷進行報導,於105 年5 月10日在聯合晚報在A1至A7版中分別報導「中研院士意 見大普查特別報導」等相關內容,詎曾韋禎閱覽後,竟基於 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之接續犯意,在不詳地 點,利用網際網路連結至其以「曾韋禎」名義在網路社群網 站臉書網站(Facebook .com )申設之個人網頁中,接續於 16時13分許發表:「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 發出263 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 大版 ,可恥。」等語;於同日20時18分復發表:「我非常好奇為 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 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 月1 日到2016年4 月1 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



,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 篇(聯合160 篇、經濟40篇、聯合 晚報37篇),中時報系198 篇(中時102 篇、旺報64篇、工 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 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卷回收率來編造新聞 。」等內容文章;於21時4 分許再寫道:「幹這種骯髒事還 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 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 時53分許又發表:「自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 次民 調,總共做了7 次,蔡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 1 月5 日封關民調,蔡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 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 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 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 逗趣了點?」等謾罵、誹謗等內容,不實指摘聯合報公司、 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因收很多錢,才為挺郭位而利用回收 率甚低的問卷調查方式編造假新聞之具體事實,並使瀏覽該 網站之閱覽者誤認聯合報公司、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收錢 後利用身為報業新聞業者製造假新聞,足以毀損聯合報公司 及張宗智之人格、名譽及貶低渠等社會評價。嗣經聯合報公 司、張宗智等人上網瀏覽上開網站內容後,始悉上情。案經 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張宗智提起自訴,認被告在其電腦臉書 「曾韋禎」頁面以文字散布如自訴人收很多錢,為挺郭位, 而製造假新聞之不實內容部分,係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 散布文字誹謗罪;謾罵「今天的聯合晚報就是人渣辦報的典 範」、「這種爛東西還有臉做7 大版,可恥」、「...聯 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 「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其妻妾,...實在 豎立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抽象性謾罵詞語部分,則係犯 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並應從一重依刑法第 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論處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不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 者,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 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 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又刑事訴



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 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 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 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 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 ,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此項證據章通則之規定,亦 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又法院對妨害名譽罪於具體個案之解釋 適用,因犯罪構成要件具相當程度之開放性與抽象性,有義 務進行憲法取向的法律解釋,就相衝突的基本權或法益進行 適切的利益衡量,尤其是善用立法者以刑法第310 條第3 項 規定、第311 條各款規定所授予法院之空間,平衡相互衝突 之法益,藉以確定特定言論是否仍屬可罰。
三、自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聯合晚報105 年5 月10日A1 至A7 版「中研院士大普查特別報導」、被告坦 承確有於前揭時地在個人臉書網頁上發表上開言論,及其個 人臉書網頁發表上揭言論之截圖為其主要論據。四、訊據被告固坦承有以個人姓名「曾韋禎」在網路社群網站臉 書申請個人網頁,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覽、觀看,於105 年5 月10日16時13分在其臉書內書寫:「今天的聯合晚報就 是人渣辦報的典範。發出263 分問卷,只回收78分,這種爛 東西還有臉做7 大版,可恥。」等語,於同日20時18在前臉 書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 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 了一下,在2008年1 月1 日到2016年4 月1 日,用『香港城 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報系登了237 篇(聯合 160 篇、經濟40篇、聯合晚報37篇),中時報系198 篇(中 時102 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才83篇。或許,聯 合報系是收很多前,才這麼挺郭位,挺到不惜用被徹底打臉 的問卷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於同日21時04分復發 表:「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嬌其妻妾,聯合晚 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無恥辦報的世紀 典範。」等內容,又於同日22時53分許再寫下:「自由時報 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 次民調,總共做了7 次,蔡英文始 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 月5 日的封關民調,蔡贏朱 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的聯 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假新 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自由 時報沒民調衷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語之情不諱; 惟堅決否認所為構成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及第310 條第2 項之加重誹謗罪,辯稱:伊會在其臉書上寫出前開內容及評



語等,除援用其於原審時即已提出之下列㈠至㈦之原因外, 另再補充如㈧所示,其詳如下:
聯合晚報系爭報導A1版之標題即「候選人名單應退回或不退 回」,已經預設程序不公的立場;另又放上李遠哲楊振寧 的照片,亦有對決的意味;又「傑利蠑螈」(GERRYMANDERI NG)在政治學上有其特定意涵,係指以不公平的選區劃設偏 頗參選之一方。中央研究院院長之遴選,並不涉及選區劃設 ,聯合晚報系爭報導A2版卻藉引述某不具名中央研究院院士 之發言,引入「傑利蠑螈」之內容,並於該版下「傑利蠑螈 圖利特定人」的標題。倘該篇報導認為中央研究院院長選舉 過程不公,原可用其他方式比喻,卻以此一標題誤導讀者此 次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涉及扭曲選區、圖利特定人。事實上 ,當次選制也是由評議委員會制訂,僅選舉人可以排序。聯 合晚報雖然就有關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程序之正反方意見均 有報導,但關於反對連署請當時馬英九總統退回院長候選人 名單立場的相關報導,只出現在A4版的上半部;縱有其他看 似反對退回的報導,也因其標題如「為時已晚」(A4版中央 )、「籠罩三朵疑雲」(A5版下半部)而夾帶一些看似無奈 、無法改變選舉制度的意見,或質疑李遠哲先生,仍在暗示 大部分院士不贊成改排序投票,並質疑程序公正性。事實上 ,排序投票是評議會之共同意見,亦非李遠哲一人主導。另 於A7版使用特稿評論方式,要求馬英九總統蔡英文總統回 應這個問題。綜觀整個報導,以偏頗、不成比例的方式去指 控遴選過程有問題,究其因,就是聯合報不滿所支持的郭位 落居第三,無緣擔任院長,才會公器私用,企圖以輿論扭曲 是非。渠因見聯合晚報上開報導方式立場偏頗,才使用較激 動的言語,以為評論。
聯合晚報刻意誤導:即聯合晚報在該報導中強調這是普查, 又引述專業政治學名詞「傑利蠑螈」就有製造假輿論之嫌。 所謂「普查」是指全面調查,依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解釋, 需一一去調查所研究的全體成員,例如行政院主計總處實施 「人口及住宅普查」就是以「派員面訪調查法」於樣本普查 區範圍內全面訪查為主,留置填表,網路填報,以郵寄通信 為輔,然聯合晚報只是對所有院士發出263 份問卷,僅回收 78份,有效回收率不到30%,何來普查?而「傑利蠑螈」是 形容透過選區劃分來達成選舉利益,但中研院院長遴選,是 由評議會推選,此為中央研究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所明訂,以 無記名方式投票法,以得票數最多之3 人當選,評議會當天 ,67位出席評議員,就有65人同意修改投票方式,讓投票結 果顯示出排序,這樣的做法並未改變「選區」,因為仍然是



由同樣的評議會遴選院長,只是修改投票方式,更能呈現評 議會的意向,減少總統干預的空間,聯合晚報竟刻意用「普 查」、「傑利蠑螈」用語誤導,顯然有假造輿論之惡意。 ㈢聯合報系疑因力挺郭位而惱羞成怒:聯合報系在郭位遭點名 質疑、遴選結果出爐後,就展開猛烈的批評,而在聯合晚報 5 月10日的七大版集其大成。郭位首先在4 月6 日遭「壹週 刊」曝光後,民進黨立法委員管碧玲即質疑其擁核立場、親 中、反民主、出席中國93閱兵等,聯合報隨接連於4 月10日 、11日的民意論壇刊登替郭位叫屈的投書。聯合報再於4 月 18日的A2版中大篇幅報導郭位聲明退選,並質疑評議會改變 投票方式,19日再有特稿,以似是而非的評論,抹黑評議會 的遴選過程。聯合報在4 月20日除用社論替郭位叫屈外,並 在A3版大動作抨擊李遠哲改變投票制度,用特稿影射李遠哲 一人主導遴選過程,並於民意論壇刊登2 篇替郭位叫屈的投 書。聯合報自4 月21日至30日間,幾乎天天都有文章在砲轟 此事,分別是聯合報主筆黃年在21日的投書、23日的社論、 24日的小社論王健壯在24日的投書、周祝瑛在26日的投書 ,27日路線記者特稿,25日找記者批遴選過程,30日再用第 3 篇社論抨擊。5 月1 日起,聯合報系開始大幅報導海外院 士對此反彈,聯合報於5 月1 日用頭版報導不知名重量級院 士發起串連,該日聯合晚報繼續在A3版大篇幅鋪陳此事,5 月2 日聯合報進一步曝光發起人為項武忠,該日聯合晚報繼 續在A2版大篇幅報導此事,於5 月3 日聯合報再以A4版大篇 幅指控遴選過程,5 月4 日聯合報用A4版將戰火上綱到總統 府,5 月5 日則刊登劉源俊抨擊此事之投書。5 月10日當天 ,聯合報似乎要替聯合晚報熱身,在A2版大篇報導中研院擬 聘廖俊智擔任特聘研究員,試圖削弱廖俊智擔任院長的正當 性。據上,聯合報系在郭位曝光到落榜後,氣急敗壞且瘋狂 攻擊、抹黑遴選過程,但事後證實,這些攻擊完全站不住腳 ,也凸顯被告當時的批判與評論,完全是符合公益。 ㈣聯合報系的批評完全經不起考驗:對於聯合報系與郭位陣營 一連串的攻擊,中研院與李遠哲也是一路澄清,揭露真相, 李遠哲就在郭位退出後直接表明,郭位是因為票數不如預期 才退出,也強調投票方式的改變非他一人主導,而是評議會 共同決議。自由時報在5 月4 日刊出鄒景雯特稿,揭露投票 方式改變是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3 票反對而通過,馬 英九本人更進一步在5 月11日即聯合晚報以該七大版不實報 導後親自表明,投票方式的改變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意、 2 票棄權通過,過程雖有小瑕疵,但完全合法。為反駁聯合 報系力捧的項武忠等35位院士連署,也有45名評議員連署反



駁相關指控,並表明投票方式的改變是在評議會中以65票同 意、2 票棄權而通過,絕無特定人主導。自由時報則在聯合 晚報這七大版不實報導後的5 月12日報導有股力量不斷想運 作院長重選,不過總統府在5 月17日表明,院長將交由新任 總統任命,完全尊重遴選結果。眼見無力回天,部分院士無 視自己的院士僅為榮譽職,竟還想連署推動院長由院士直選 ,徹底忽視中研院長的行政職,必須領導整個中研院的運作 ,亦有評議員、研究員等實際在中研院工作的同仁出面呼籲 ,院士不該干涉院務,也強調評議會的69位成員,就有46位 具有院士身分。又現行「中央研究院組織法」、「中央研究 院評議會會議規則」明定,院長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 票數最多之3 人當選,事後陸續揭露的事實顯示,中研院院 長遴選過程完全合法,並無聯合報系前開惡意指控之情事。 ㈤聯合報系長期與郭位及香港城市大學有密切的合作關係,於 97年間起郭位擔任香港城市大學校長後,聯合報系在98年起 就大篇幅以業配的方式大幅刊登香港城市大學的招生訊息。 首先,於98年2 月19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首度來臺招生,隨 後於2 月21日透過臺灣與香港記者大篇幅報導香港城市大學 祭出高額獎金及其教學環境,於4 月9 日重點報導郭位對於 臺灣教育的看法,4 月12日透過報導追蹤臺灣第一批錄取香 港城市大學學生,5 月16日報導建國中學學生赴國外就學狀 況,也特別著重香港城市大學;8 月10日更派出主跑教育記 者前往香港,專訪郭位、香港城市大學及當地臺籍學生;10 月29日又重點報導香港大學搶學生同時,不忘帶入香港城市 大學;11月23日又再派出主跑教育記者前往香港,專訪香港 城市大學的臺籍學生;12月21日則由聯合晚報報導香港城市 大學積極招生;12月22日則輪到聯合報報導香港城市大學再 砸重金招生,聯合晚報接續在12月24日為香港城市大學宣傳 。綜觀98年1 整年,聯合報系報導香港城市大學至少有15篇 ,並因此2 度派臺灣教育線記者前往香港,密集關注之程度 令人咋舌。於99年後,報導雖不如98年間之密集,但也屬頻 繁,聯合報在99年12月24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招生成果斐然 ,已有27名臺籍學生入學,12月26日再次專訪郭位批判臺灣 教育制度;於101 年2 月26日大篇幅報導香港城市大學與香 港大學在大學博覽會重金招生,同年9 月5 日聯合報透過駐 香港特派記者,第3 度專訪郭位,大篇幅介紹香港城市大學 ;102 年2 月24日聯合報更用頭版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招生 盛況,同年11月22日報導香港城市大學來臺招生與臺生現況 ;103 年2 月16日又大篇幅報導香港各大學在臺灣招生盛況 ,並提供香港城市大學不少篇幅,同年月23日繼續報導臺生



可望申請香港城市大學的盛況;104 年3 月6 日聯合報在報 導香港各大學在臺招生時,也特別給郭位篇幅。等於只要有 招生活動,聯合報都會特別著重香港城市大學,並持續追蹤 臺籍生狀況。原本僅是粗略統計,但竟發現於97年1 月1 日 起到105 年4 月1 日間,用香港城市大學關鍵字搜尋各日報 新聞,聯合報系就登237 篇(聯合160 篇、經濟40篇、聯合 晚報37篇),現進一步分析、篩選報導內容,聯合報確實特 別偏好香港城市大學,且報導形式多為業配,因此質疑聯合 報有收過香港城市大學的錢,只不過是合理推論。 ㈥郭位為「親中」、「反民主」、「擁核」,注定是不適任人 選:郭位明顯的親中、反民主及擁核的立場,或許也是聯合 報支持郭位的原因,但也因此注定郭位不是中研院長的適任 人選。郭位很明顯具有擁核立場,郭位於102 年5 月7 日獲 邀出席總統府月會,提出「核電關鍵報告」,與馬英九一搭 一唱,恐嚇若沒有核電,臺灣過去50年會有6 千人因此過世 ,並強調核四拼裝不是問題,聯合晚報於6 月7 日大篇幅報 導郭位「核電關鍵報告」新書發表會,提及郭位批評臺灣能 源政策,砲轟想用公投解決核四問題是政治凌駕專業,聯合 報6 月8 日也報導該新書發表會,12月14日聯合報於報導孫 運璿基金論壇提及核電問題時,也不忘給郭位評論的篇幅。 聯合報於103 年5 月10日報導核四廠長對封存感受時,亦專 訪郭位倡言擁核立場。經濟日報於103 年8 月5 日大篇幅預 告將舉辦「2014年能源願景高峰論壇」,特別提及郭位將有 專題演講,並專訪郭位倡言擁核立場。郭位除擁核外,另在 親中及反民主的態度也令人矚目,郭位於102 年7 月19日邀 郝柏村前往香港演講「武力統一與和平統一:中國式民主特 色是什麼?」在香港城市大學於103 年9 月間發起罷課後, 郭位於9 月22日接受訪問時,採取漠不關心的中立態度,讓 學生大失所望,郭位甚至於103 年1 月推動香港城市大學與 廣州一家大型醫藥集團簽署合作協議,除與廣醫集團籌建商 業及經濟發展研究中心,還要籌建生物醫藥聯合研究中心, 研發創新藥物及診療技術,因此遭管碧玲批評:「從擁核到 對民主冷漠,郭位與臺灣社會嚴重脫節,不符最高學院領袖 所代表的學術良知與前瞻力量,不是適宜的人選」。又中國 在104 年9 月3 日舉辦「戰勝利七十週年大閱兵」時,郭位 就以香港城市大學校長身分跟隨由香港特首梁振英所率領的 觀禮團前往參與,成為香港8 所大專院校中,5 位出席的校 長之一,管碧玲也指出連戰104 年執意出席閱兵,就遭臺灣 社會強烈質疑,連國民黨陣營都無法容忍,導致連戰當年舉 辦80大壽及50週年金婚晚宴時,包括國民黨主席朱立倫、立



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副主席郝龍斌等人均未出席,然而郭 位卻出席該場閱兵,等於公然與臺灣人民為敵,連列入候選 名單都不行,對於該指控,郭位以及力挺郭位的媒體始終避 談,僅輕輕以「被抹紅」帶過。
㈦評論聯合晚報七大版報導為言論自由:聯合報系有挺郭位, 替郭位不捨得的言論自由,但據被告羅列上開種種論點觀之 ,郭位所引發爭議更令人存疑,聯合晚報身為社會公器,現 基於報社立場而做出偏頗報導與評論,自有承受公共檢視、 批判之義務,且其對評論之容忍程度,更高於一般民眾,而 不得率以刑責相加,方符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旨。 ㈧臉書個人網頁是渠抒發個人感想的地方,依自訴人附民起訴 狀所附證物2 至5 可查知,在被告臉書個人網頁按讚的人只 有40幾個,且有興趣的人才會來閱覽;相較之下,聯合晚報 則是全國人都看的到,其影響力與被告個人臉書網頁不可同 日而語。
五、經查,被告曾韋禎在社群網站其個人臉書網頁內設立「曾韋 禎」名義之可供公眾瀏覽、閱讀之網頁內,接續於上開時間 發表前開內容文字等情,業據自訴人提出上開日期4 則曾韋 禎名義臉書截圖4 份附卷可按,並為被告坦認在卷,此部分 事實首堪認定。又中央研究院院長原係終身職,經改為任期 制後,即由中央研究院評議會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3 條、 第10條、第12條訂定「中央研究院院長遴選辦法」(以下稱 院長遴選辦法)及評議會會議規則,規範相關作業程序。其 中院長遴選辦法第2 條規定:「本院院長在第1 任任期將屆 滿而無意連任,應於任滿前1 年、續任第2 任任期屆滿前1 年、辭職或出缺時,應由本會(評議會)組成院長遴選委員 會,進行遴選事宜」。復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及評議會會議 規則規定,由評議會選舉院長候選人3 人呈請總統遴選及任 命之。而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任期屆滿後,新任中央研究 院第8 屆院長候選人之產生即應依上開規定,由中央研究院 數理科學、生命科學、人文暨社會科學三個領域當然評議員 及聘任評議員組成評議會。而第22屆評議員共70位,具院士 身分者計46位(65.7%)。104 年10月17日第22屆評議會第 3 次會議依院長遴選辦法第3 條選出9 位評議員(每組各3 位,均為院士),組成院長遴選委員會。委員會於104 年11 月13日召開第1 次會議,決議自104 年11月20日起函請中央 研究院院士、評議員及國內大學提名,並於同年12月3 日及 21日舉辦全院座談會,徵詢中央研究院院內同仁之意見。10 5 年1 月31日徵求提名終止,委員會整理出被提名人完整名 單,並徵詢被提名人本人意願、安排面談等事宜,最後召開



會議討論並以無記名方式票選出共認最理想的4 位人選,推 薦予評議會決定。105 年4 月16日第22屆評議會討論候選人 產生方式時,經現場1 位評議員提案:由於評議會會議規則 原第3 點後段「院長候選人之選舉,用無記名投票法,以得 票數最多之三人當選。」並未載明每次可投幾票,為讓投票 更公平、更有效率,建議修改投票方式。此一提案經多人附 議,再由另1 位評議員草擬修正文字為:「院長候選人之選 舉,用無記名排序方式投票,每人排序選舉四人,以得票數 最佳之三人當選」,再由議長翁啟惠院長回到主席臺擔任主 席,經充分討論後,由出席評議員(含委託投票)計67位中 之65位同意通過(依評議會會議規則第11點,超過三分之二 的同意門檻),改為無記名排序法,展現近乎完全的共識, 一致認同無記名排序方式既公平且有效率;院長亦當場核定 ,並宣布生效。其後由臨時主席朱經武評議員主持評議會, 依新規定進行投票及開票作業,投票結果依照序位積分選出 前3 名院長候選人,選舉結果由廖俊智以最高票當選,郭位 居第三名。中央研究院並於105 年4 月19日將投票結果呈報 總統府,由當時馬英九總統遴選、任命;郭位則於105 年4 月17日深夜以公開信表明退出。嗣中央研究院院士項武忠發 起連署35名院士共同致函總統馬英九,籲請總統馬英九退回 院長候選人名單,主張中研院評議會一半的評議員皆為非院 士的所長級人員,各種利益糾葛使中研院運作過於政治化。 迄105 年5 月12日,總統府致函中研院與3 位候選人,表示 「貴院此次依評議委員會會議規則相關規定遴選新任院長之 過程,於法尚無不合」,不會退回候選人名單等語,此有中 央研究院新聞稿可按。聯合晚報即在此爭議之中,於105 年 5 月10日就中研院院士項武忠發起之連署案,就總統應否退 回中央研究院院長候選人名單之爭議,以問卷普查中央研究 院院士意見為基礎進行專題報導,亦堪認定。
六、按刑法之「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均以名譽為其保護 法益,前者乃以使人難堪為目的,直接以言語、文字、圖畫 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無涉指摘具體事實, 而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 價程度之名譽侵害行為而言,所侵害者乃個人對於社會就其 人格價值所為評價之主觀感受或反應,亦即名譽感情,且所 謂「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乃指對於被害人包括自然人及 法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聲譽地位;後者之行為態樣則 涉以具體指涉足以侵害他人名譽之事實,而指摘、傳述或散 布之行為,所侵害者乃個人社會評價貶低之危險性,且所謂 公然侮辱人者,被侮辱之人包括法人在內(司法院20年院字



第534 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
㈠被告於105 年5 月10日接續於16時13分、20時18分、21時4 分及22時53分許均在其申請註冊臉書「曾韋禎」個人網頁發 文,連續閱覽該數篇內容顯均與聯合晚報於105 年5 月10日 所刊登有關中研院士意見大普查之專題與內容有關,其中第 一篇發文,顯係對於聯合晚報發出問卷數量及回收數量有疑 問,但並未具體說明聯合晚報所進行問卷調查有何不妥之處 ,即指稱聯合報公司就是「人渣辦報的典範」、「這種爛東 西還有臉做7 大版,可恥」等語,及於21時4 分許亦指稱自 訴人聯合報公司及總編輯張宗智「幹這種骯髒事還沾沾自喜 、驕其妻妾」、「豎立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其上所 使用「人渣」、「爛東西」、「可恥」、「下流」、「幹這 種骯髒事」、「無恥」等文字、用語,依照一般人社會通念 ,「人渣」之意係描述那些品行敗壞,道德低下的人,如用 在氣憤的語境中,則表示對別人的歧視;「爛東西」之字為 東西腐壞,如為形容人處事、行為部分,亦指品行敗壞、道 德低劣;而「可恥」、「無恥」之意均係指人所從事的活動 ,違背公共道德,而被眾人所唾棄之可恥的行為、令人感到 羞恥的行為,亦有形容品性惡劣,且不知自己所為是違背道 德、良知之行為而仍任意、率性而為。「骯髒」則是比喻卑 鄙、醜惡,道義上應受指責骯髒的交易。上開用語,均屬負 面用詞,均寓有貶抑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而屬侮辱性 語詞。
㈡另被告於其公眾得以閱覽個人臉書「曾韋禎」網頁中,於 105 年5 月10日20時18分發表:「我非常好奇為什麼聯合報 系會用盡一切下流、無恥的方法製造假新聞,攻擊中研院長 的遴選過程?所以我查了一下,在2008年1 月1 日到2016年 4 月1 日,用『香港城市大學』去查各日報新聞,發現聯合 報系登了237 篇(聯合160 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 時報系198 篇(中時102 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 才83篇。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郭位,挺到 不惜用被徹底打臉的問券回收率來編造新聞。」等內容,及 於21時04分再留言:「幹這種骯髒事還能如此沾沾自喜、驕 其妻妾,聯合晚報總編輯張宗智以及這個公司實在是豎立了 無恥辦報的世紀典範。」等語;及於22時53分許又稱:「自 由時報在總統選前,平均每月1 次民調,總共做了7 次,蔡 英文始終遙遙領先對手30%以上。在1 月5 日封關民調,蔡 贏朱34%;選舉結果,蔡贏朱35%。然後,選前不敢做民調 的聯合報系,現在用非常可笑的不到30%的問卷回收率來造 假新聞說中研院長遴選有問題。參與其中的某召集人還嘲笑



自由時報沒有民調中心,這會不會太逗趣了點?」等內容, 意指聯合晚報立場偏頗,涉以低回收率之問卷、偏頗郭位之 特定立場,編造新聞,並自聯合報系與香港城市大學合作, 多所報導相關訊息,獲有相當之收益,進而臆測稱自訴人或 係因此一金錢收益之動機,才有力挺郭位之特定偏頗立場, 進而從事相關報導。此等發言內容經被告在其申請註冊之「 曾韋禎」臉書網站個人網頁所張貼,不特定人均得以點閱瀏 覽,確均足以損害自訴人聯合報公司及總編輯張宗智之名譽 。
七、被告言論雖然該當刑法第309 條「公然侮辱」、第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之構 成要件,惟並不當然可罰,而應在檢驗有無阻卻違法事由。 此乃因憲法第11條規定,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 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 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 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而妨害名譽罪 章則正在藉由處罰特定構成要件該當之言論,藉以保障名譽 法益。在此,憲法保障的人格基本權、名譽法益與言論自由 之間,即生對立衝突,此時,必然有一方之權利主張必須退 讓,方能維持憲法價值秩序的內部和諧。由於憲法所揭示的 各種基本權,並沒有特定權利必然優先於另外一種權利的抽 象位階關係存在,故在發生基本權衝突的情形時,就必須而 且也只能透過進一步的價值衡量,來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 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就此,立法者即有「優先權 限」(Vorrang)採取適當之規範與手段,於衡量特定社會 行為態樣中相衝突權利的比重後,決定系爭情形中對立基本 權利實現的先後。因此,妨害名譽罪之成立,除上開積極要 件之外,立法者另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就誹謗罪設有「能證 明其為真實」、「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另又於刑法第311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 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等消極要件,即立法 者以「真實性」、「公益性」與「善意」等阻卻違法事由, 試圖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人格權之衝突。又針對刑法第310 條第3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以「相當理由 確信為真實」作為行為人行為時的合理查證或對事實查證之 要求。就行為人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所指摘或傳述之事為真 實,則以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之查證義務,應依事件之特性 ,參酌行為人之身分、陳述事實之時地、查證事項之時效性 及難易度、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 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至所謂「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論」,意見評論之語詞常 屬評價性語詞,本屬主觀,無從以客觀事實證明,而在判斷 某種評論是否「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 見的表達是否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 論所根據之事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 在評論的同時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 ,表達意見之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 見人是否能受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 社會接受,社會自有評價及選擇。在判斷是否為「善意」的 評論,其重點係在審查表達意見人是否針對與公眾利益有關 之事項表達意見或作評論,其動機倘非以毀損被評論人之名 譽為唯一之目的,即可認其評論為善意。準此,法院即有義 務於具體個案之法律適用本於上述各節,進行「個案取向衡 量」,探求超越憲法對個別基本權保護要求的整體價值秩序 ,藉由各該法益之最適實踐,促進政治民主與社會之健全發 展,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完整性,予以兼籌並顧,相互調 和,而實現民主政治多元社會之價值。
八、準據上述,被告之前揭言論固足以貶損自訴人名譽,然依卷 內證據,應認不具真正惡意,仍屬善意合理評論之範疇,而 應為有利被告之判斷。茲說明理由如次:
㈠被告上揭言論所涉事實主張部分,即指聯合晚報立場偏頗, 涉以低回收率之問卷、偏頗郭位之特定立場編造新聞;並自 聯合報系與香港城市大學合作,多所報導相關訊息,獲有相 當之收益,進而臆測稱自訴人或係因此一金錢收益之動機, 才有力挺郭位之特定偏頗立場等,則被告是否可認已盡其真 實查證義務?可否認「依所提證據資料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真 實」?或係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評 論?茲依本案事件之特性、被害法益之輕重、與公共利益之 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等因素加以綜合考量判斷如次: ⒈被告上開言論之依據,除併同發表部分外,另亦陳明其關於 聯合晚報系爭報導所為上開言論其個人之理解如前(見上開 四、㈠至㈧所示)。以聯合晚報系爭報導對照被告個人之解 析,自篇幅安排、標題所示之意見主軸,的確有偏向請總統 退回中央研究院評議會議決之院長候選人名單之特定立場。 被告上揭言論主旨亦在表達聯合晚報系爭報導不無失其客觀 立場,而有誤導讀者之嫌,所言並非捏造而全然無據。又被 告前揭言論涉及高度公共性之議題而屬可受公評之事,此類 言論既與公共利益關係密切,原應被賦予較大之空間,除非 被告所為評論並非全然無據,應寬認其善意。此乃因言論牽 到公眾人物與重大公共利益時,有必要進一步透過「合理評



論」原則給予言論額外的空間。況被告所為之隱含事實在內 的評價性意見,某程度上本屬主觀,而在判斷某種評論是否 「合理」或「適當」,並不是在審查評論或意見的表達是否 選擇了適當的字眼或形容詞,而是在審查其評論所根據之事 實或評論的事實是否已經為大眾知曉,或是否在評論的同時 一併公開的陳述,其目的即是在讓大眾去判斷,表達意見之 人對某項事務的評論或意見是否持平,表達意見人是否能受 到社會大眾的信賴,及其意見或評論是否會被社會接受,社 會自有評價及選擇。被告發言時,已同時併陳其部分之論述 根據,為聯合晚報上開偏低之問卷回收率,及普查對象限於 院士之偏誤;另又提及自己統計調查2008年1月1日到2016年 4月1日間,各報關於『香港城市大學』相關報導數,其中聯 合報系刊登237篇(聯合160篇、經濟40篇、聯晚37篇),中 時報系198篇(中時102篇、旺報64篇、工商32篇),自由83 篇;進而據以推論「或許,聯合報系是收很多錢,才這麼挺 郭位(本院按:香港城市大學校長)」,始有此立場偏頗之 報導。則被告除已說明其所言係出於臆測,以及其臆測之基 礎係統計聯合報系頻繁報導香港城市大學,顯然兩者之間不 免有密切的合作關係,且其中不乏置入性新聞文,則關注被 告個人臉書網頁之臉友,本已熟稔其政治立場,且當可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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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