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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836號
TPDV,106,訴,836,2017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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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36號
原   告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璧珍
訴訟代理人 洪巧玲律師
被   告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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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合國際行動支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萌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