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454號
TPDV,105,重訴,454,201704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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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SILK TEXTILE INDUSTRIES(S)PTe LTD(即松井
       邦彥)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
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6年2月1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 裁定已於106年2月24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表附卷足證, 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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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