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9388號
TCDV,106,司促,9388,2017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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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938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謝宛辰原名謝玉鈴
債 務 人 王淑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零叁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台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
  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台灣銀
  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
  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謝宛辰原名謝玉鈴於民國100年至103年間邀同
  債務人王淑文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
  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385,72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
  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
  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
  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謝宛辰原名謝玉鈴於就讀
  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
  新臺幣365,034元及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2.1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5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
  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王淑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影本 2.撥款通知書影本 3.就學貸款
  放出查詢單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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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