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1887號
TCDV,105,訴,1887,20170427,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慈德慈惠堂
法定代理人 陳瑞寶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成章
上列當事人間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 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6 年3 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06 年4 月5 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 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