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748號
TCDV,104,訴,2748,2017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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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748號
原   告 黃建鴻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嚴以
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
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6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 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原告並應於5 日內 提出臺中市龍井區田水段281、281-1、282-2、282-3、281 -4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其上應有全體共有人姓 名),被告則應於5日內陳報系爭建物是否領有建築執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貞
法 官 李嘉益
法 官 洪瑞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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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